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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是许多人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最现实的困惑。今天,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来厘清“自愿赠与”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边界。
一、 案情回顾:一场明码标价的“恋爱”
原告涂先生与被告蒋女士通过微信相亲群结识。双方交往之初,蒋女士便提出了明确的“条件”:
“(一)我们先相处,你给我六万彩礼钱我们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二)你觉得我好可以一起到老……可我要求彩礼钱18万”
涂先生同意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此后近一年时间里,这场“恋爱”的走向逐渐清晰:
- 大额转账:涂先生应要求购买了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一枚,并相继转账“彩礼钱”20000元、“买房交税”20000元。
- 频繁索要:蒋女士以交物业费、罚款、买保险、随礼、日常消费等各种理由,持续向涂先生要钱。
- 关系本质:双方长期异地,蒋女士主动联系多以要钱为目的,对其他联系则消极回避。当涂先生提出领证时,蒋女士推脱并表示“给钱才领证”。
- 最终结局:2022年9月,双方关系破裂。涂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出的5922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
二、 案件核心法律焦点剖析
本案的争议点非常典型,也是公众最大的困惑所在:
法院的裁判说理,为我们拨开了迷雾:
针对焦点一:为何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院从四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蒋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而非单纯赠与:
- 交往意图不纯:相识于相亲群,蒋女士一开始就将给付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涂先生后续的给付行为是基于此前提。
- 相处模式畸形: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蒋女士的主动联系几乎都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对待情感需求则冷漠逃避。
- 给付行为被动:所有财物均为蒋女士单方、主动索要,涂先生处于“被迫给付”的状态,且从无回赠。
- 真实意图暴露:多次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结婚,核心意图是获取财物,而非建立婚姻家庭。
针对焦点二:为何判决全额返还?
法院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鉴于:
因此,法院判决:蒋女士应将取得的所有财物(共计59220元及金戒指)全部返还。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现已生效。
三、 专业解读:给你的法律提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以结婚为名,行索取财物之实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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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恋爱赠与 | | 通常无条件,如“520”、“1314”红包、节日礼物 | |
| 婚约财产(如彩礼) | | | |
| 借婚姻索取财物 | 否 | 以给付财物作为交往/结婚的前提 | 行为无效,应当全部返还 |
给读者的建议:
- 建立健康的婚恋观: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警惕在恋爱中将物质条件作为核心筹码的行为。
- 注意留存证据: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赠与,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本案中备注“彩礼钱”即为关键证据),明确款项性质。
- 明确法律底线:一旦发现对方以“不给钱就不结婚/不见面”等方式持续索取财物,而自己并无真实自愿赠与的意思,应意识到这可能涉及违法,注意固定证据,必要时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权。
本案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