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的爱情不是在恋爱中对财产“斤斤计较”,而是彼此自愿物质付出、相互尊重、坦诚相待的双向奔赴。但是现实中,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却常常成为分手后的争议焦点。
前几天一个女性朋友和她男朋友分手了,男生要求女生退还恋爱期间(约三年)各种名目给她转账的款项约30万,她不知该如何处理前来咨询。
基于此,这篇文章从一起恋人之间赠与纠纷的案例出发,分析法院裁判逻辑,反向思考并提出恋爱期间财产保障建议。让我们不必因为担心纠纷而不敢付出真心,也不因盲目投入而忽视财产安全。

沈某与于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沈某为购买化妆品以及转账(金额分别为1500元、520元、300元、520元、520元)等花费合计4000元。
后续双方产生争议,沈某主张于某存在双重欺诈行为:一是于某在 2024年8月左右下载注册并使用婚恋 APP“牵手”,却故意隐瞒该事实,其朋友在使用该软件时发现并告知沈某,此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二是于某庭审中承认“每月消费万余元”,与微信记录中“生活费不足”的陈述矛盾,隐瞒真实经济状况。
沈某认为案涉财物属于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依据是2024年12月11日微信记录显示于某接受金戒指时知晓“五金求婚”约定,且财物给付均在双方讨论婚姻的语境下,故要求于某返还前款。
于某则辩称,使用“牵手”APP 是个人自由,目的是确认沈某是否在该APP在线(双方初始关系源于该 APP),且此前已向沈某提出分手,双方感情彼时已破裂;案涉转账和消费是恋爱期间沈某的情感表达,属于普通赠与,“520 元”等特殊金额转账及化妆品消费均为无条件赠与,交付即生效;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约定。
此外,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月9日沈某提及“想谈到结婚”时,于某明确表示“可是我不想怎么办”,次日也反问沈某“你很想结婚?”,沈某回应“不着急”,于某以此证明双方无结婚合意。
一审判决驳回沈某全部诉讼请求,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 2025年8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沈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核心逻辑:围绕“赠与性质”与“撤销权构成”展开
第一,赠与性质的界定标准,法院认定赠与性质的核心在于区分“普通情感赠与”与“附义务赠与”,具体从三方面考量:

第二,欺诈行为的认定边界,法院对“欺诈”的认定遵循严格的法律标准,需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对方作出财产处分”的构成要件:

(二)证据审查的核心原则
1 |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 沈某作为原告,需对“附义务赠与”“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APP 截图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 |
2 | 证据采纳需阐明理由 | 一审法院虽未详细阐述部分证据的采纳理由,但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沈某提交的证据不影响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未违反《民事证据规则》的实质要求; |
3 | 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 对庭审录音录像、APP 截图等电子证据,重点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沈某提交的证据未达到 “足以推翻一审认定” 的证明标准。 |
一、明确赠与性质:避免“口说无凭”
区分“普通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恋爱中的小额转账(如 520 元、1314 元)、节日礼物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情感表达型赠与”,一旦交付即生效,分手后难以要求返还;若赠与财物是基于“结婚”“共同生活”等明确目的(如大额彩礼、房产出资),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明确约定,例如 “该笔款项用于双方婚后购房”,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大额财物需留痕,对于超过日常交往合理范围的大额转账、贵重物品(如黄金首饰、奢侈品),应保留完整的支付凭证、购物发票,并在转账时备注用途(如“彩礼”“用于共同租房”)。若涉及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比例及后续分割方式。
二、警惕“情感欺诈”:守住财产底线
核实对方基本信息,恋爱初期应谨慎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经济情况等关键信息,避免因对方隐瞒真实情况(如已婚、虚构身份)导致财产损失。若发现对方存在频繁索要财物、隐瞒重要事实等异常行为,需提高警惕,必要时及时止损。
拒绝“模糊性”索求,若对方以“生活费不足”“投资急需”等理由频繁索要钱财,且未提供合理依据,应拒绝盲目给付。即使出于信任提供帮助,也应明确款项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避免日后因性质认定产生纠纷。
人生中遇到一段值得付出的爱情,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场珍贵的经历。那些为对方花过的钱、付出的时光,本质上都是对“爱”的真诚表达。
愿我们都能在恋爱中既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收获纯粹而坚定的感情,在真心与理性之间找到平衡,不留遗憾,不负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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