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至3月,我所律师刘鹏、侯春香、任忠旭以及实习律师李尊国共同承办了一起涉嫌强奸罪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四位律师分成两个小组,寻找辩点、锁定争点、聚集焦点,为了实现双保险,成功促使双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当事人S某(男)同被害人Z某(女,案发时不满18岁)本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案发前已持续恋爱近一年,期间Z某有过流产。2025年末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后S某承诺不再与Z某及其家属有任何来往。
后续S某仍不甘心结束这段感情,并继续找Z某寻求复合。但就是这样的感情纠葛问题,Z某却以强奸罪发起控告,导致S某于2026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感情纠葛转变为刑事案件,S某面临足以吞噬其人生的深渊。


四次会见,还原“自愿”真相
S某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北京市百瑞(济宁)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看到S某父亲是淳朴忠厚的典型的父老乡亲,也感动于他对百瑞律所不争一言、毫无保留的信任托付,经讨论,律所给予其最大幅度的优惠。
为了第一时间会见S某,尽快了解双方交往细节及Z某年龄等关键问题,律师侯春香及任忠旭推掉了其他委托事项,在委托次日上午即进行了第一次会见,了解到Z某已达到性同意年龄,及S某自述并不存在强迫发生性关系等,同时得知双方曾发生争吵并在Z某身上留下勒痕。
随后,律师刘鹏及实习律师李尊国接力辩护,再次同S某进行了多次会见,进一步了解到双方曾互相见过父母这一关键信息,并获悉双方在宾馆里和汽车上发生过多达十余次性关系以及发生性关系时候的细节。
当辩护人询问,其是否如实对侦查人员讲述了性交姿势以及是否戴有避孕套以及Z某是否协助戴上避孕套等细节时候,其介绍要么侦查人员没有询问,要么公安人员虽有询问其却因为误解拒绝了回答。对于其提到的发生关系的租住屋以及宾馆,辩护人均进行了实地踏勘。最终,结合检索到的多起案例,律师团队经过讨论,一致认为S某不构成强奸罪,确定以直接取保作为优先目标,如不能直接取保则以不批捕作为最重要的阶段目标。
会见结束后,辩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呈递了取保候审申请,并多次约见详述取保理由。但是却被告知,公安机关掌握了更多情况,与S某对律师的陈述有出入。原本认为7天加7天可以出结果的案件,拘留时间已被延长至30天,径行取保候审的目标落空,2026年的春节S某将在看守所度过。


刑事拘留的第30天,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连日来一直查询等候的辩护人立即向检察院案管部门递交辩护手续,第一时间即面见了检察官,围绕强奸罪构成要件着力阐述以下三点无罪理由:
双方系恋爱关系,互相见过家长,S某怀疑Z某移情别恋后,拒不接受、纠缠不止、试图挽回,不能排除Z某借控告摆脱这一段关系,认定双方是强奸还是和奸,证据标准应该适当拔高,应参考婚内强奸的证据标准。
因为双方多次发生过性关系,建议检方对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频率、时间、地点以及姿势等进行补充讯问,可以推断出,Z某所控告的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以情侣关系交往期间,其实均为双方自愿。
Z某腋下勒痕确系S某所致,但产生于双方最后一次性行为结束以后,与双方任何一次性行为都不存在直接联系,暴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检察官对第二点意见并不认同,强调S某曾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对Z某所称的最后两次性关系属于强迫一事予以认可,并有双方同居期间的邻居证言,证明其曾听到双方争吵,疑似Z某抗拒。

辩护律师提出,双方就发生性关系的频率想法不一,S某对性关系的发生要求频繁,不排除双方就频率达不成一致,S某回复除了最后你都是同意的,不排除就是频率引发的争议。Z某既然应约去了宾馆或S某租住屋,不能确定Z某的心态是拒绝还是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应按照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角度加以处理。
邻居证言,也是猜测性的。因为是发生矛盾后报案,不排除上述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有钓鱼取证的嫌疑,存在较为复杂的综合因素,一旦批捕嫌疑人,即便真相大白也将难以纠错。
辩护人采取了两线同时辩护的策略,一方面,刘鹏及李尊国继续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变援引类似案例,阐述法学家观点,力辩无罪。另一方面,侯春香及任忠旭利用7天的审查批捕期限,积极给予辅导,促成双方以适当的代价,达成家庭和解。
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家庭在第六天晚上达成谅解协议,Z某承诺不再追究S某刑事责任,对办案部门的任何决定不持异议。检察人员没有了后顾之忧,在最后一天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S某在被关押了37天后终于重获自由,在元宵节后的第二天与家人团圆。

其一,亲密关系中“自愿”的认定是核心难点。司法机关需严格区分性行为发生时的真实意愿与事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的反悔,严格审查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而非“奸从妇人口”,仅依据事后单方陈述定案。
其二,在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此类案件需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身体痕迹等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考察,辩护人质疑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仅以单方口供定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恋爱分手后的强奸控告,既强调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严防借控告报复、索财的情形。情侣关系绝不是强奸罪的免责事由,分手后的刑事控告也不是女方谋求不当利益的捷径。
其三,我国法律明确未满 14 周岁幼女无性同意能力(其中12周岁以下幼女丧失反证条件),而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其性同意需结合主观意愿、交往背景综合判断。本案中Z某已满 14 周岁,是案件定性的关键前提。
本案所涉情感纠葛引发强奸控告类案件,已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
此类案件积极推动双方和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成功取保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及时化解了双方家庭长期积压的矛盾,为双方的感情纠葛画上了一个句号。

百瑞济宁律师已在多省市承接涉嫌强奸、强制猥亵案件20余起,通过辩护关口前移,辩护重心细节化处理,大部分实现了事实不清不予批捕。本次S某的涉嫌强奸案件,是最新的一起不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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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创办于2003年,除在北京市东城区设有同城分所外,成都、鄂尔多斯、广州、合肥、济南、济宁、喀什、南宁、宁波、青岛、三亚、上海、深圳、石家庄、朔州、苏州、天津、无锡、武汉、西安、西藏波密、长沙、郑州设立了24家分所,另外3家分所在筹备中。2023年北京市百瑞(济宁)律师事务所在孔孟故里落地生根,以地方智慧彰显总部文化,立志建设一家崇孔孟道、尚君子风的卓越律师事务所。以济宁为基点,以总部和各分所为依托,可一站式解决济宁乡亲在国内、国际各类委托法律事务以及总部、各分所推荐的发生于济宁以及周边地区的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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