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史恋爱,1.1万精神损失费欠条被判无效!法院:违背公序良俗
恋爱中一方隐瞒婚史,分手后出具的精神损失费欠条是否有效?山东某法院的这起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案情:隐婚恋爱破裂,欠条承诺成空
2006年出生的张某与1999年出生的刘某曾为恋爱关系,二人网络相识后交往,张某后续发现刘某隐瞒婚史,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刘某于2025年3月出具欠条,承诺4月16日前支付张某11000元精神损失费,却到期拒不履行。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法律服务费1650元。庭审中张某确认,该款项并非经济往来结算,纯因刘某欺骗感情协商而定,且其未举证证明自身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判决: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告诉求被驳回
本案中,案涉欠条系因情感纠葛约定的精神损失费,非经济往来结算,且张某无证据证明自身受严重精神损害,该约定有悖公序良俗,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某自行承担。律师点睛
1.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举证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符合《民法典》法定赔偿要件;2. 恋爱情感纠葛中自行约定的精神损失费,若无合法侵权事实支撑,易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3. 欠条并非万能,法院会审查背后基础法律关系,违法违俗的约定,即便有书面凭证也难获支持。恋爱以诚信为基,因情感纠纷达成的约定,需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主张合法权益更要留存有效证据,避免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