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抖音等短视频直播平台已成为大众日常娱乐与社交的重要载体。在恋爱关系期间,一方通过直播平台向作为主播的另一方进行打赏、转账等经济往来行为日益普遍,此类行为相较于传统恋爱赠与,具有平台介入性、有偿消费性等特点。当恋爱关系终止后,相关款项的性质认定及返还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与热点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并未就该类行为的性质形成统一裁判标准,而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结合团队的案例检索结果,该类行为目前法院主要界定为网络服务消费行为或赠与行为两种情形。如被认定为网络消费行为,则款项难被支持返还;如认定为赠与行为,则亦需区分几种不同的赠与行为性质,以判断款项能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检索日期:2026年1月8日
检索关键词:抖音打赏、打赏、直播、恋爱、借款、还款、返还等
案例数量:10宗
(一)属于网络服务消费行为
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例倾向于将直播打赏认定为文化娱乐消费行为,此时用户与主播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笔者团队归纳核心观点在于以下三方面:
1、打赏行为具有双务有偿性
在抖音直播场景下,用户打赏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主播通过才艺展示、情感互动、陪伴式服务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精神层面的服务,使用户达到满足与愉悦,用户则通过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的方式,支付相应的服务对价,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这种“服务提供+对价支付”的模式,符合有偿合同的核心特征。
2、打赏行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具有消费属性
打赏款项并非直接给付主播,而是通过直播平台的结算环节,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剩余的款项才流转至主播账户。如果是单纯的赠与行为,用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其他方式完成财产交付。同时,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抖音等直播平台系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性载体,其在此类平台进行打赏,本质上也是对平台服务及主播服务的综合付费,而非直接向主播作出的财产赠与。
3、打赏行为系自愿处分财产,以恋爱关系终止要求返还款项难被支持
打赏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自主判断的基础上自愿进行充值打赏,是其对自身财产的有权处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在打赏行为没有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旦打赏完成且用户享受主播提供的相应服务,网络服务合同即履行完毕。将来若因恋爱关系终止而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在(2025)皖1221民初1180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用户系成年人,其在网络平台充值后,作为观众根据主播的表演服务及满意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及打赏数额,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属于当前网络新业态下的新型服务模式,打赏亦是非强制性的自愿付费行为,二人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2025)鄂9004民初62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通过打赏获得直播互动、情感陪伴等对价服务,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持相近观点的同类案例还有(2025)豫0727民初4825号、(2025)云0628民初2920号、(2025)内0526民初2829号等。
(二)属于赠与行为
当打赏行为具有特定情感目的或建立在特殊身份关系基础上时,结合个案证据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而赠与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类:
1、构成附条件赠与
对于大额打赏,若结合聊天记录、双方经济状况、谈婚论嫁背景等证据,能够证实打赏用户是以“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核心目的,则该打赏可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导致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则打赏款项需要返还。
在(2025)皖1182民初6607号案件中,打赏用户在直播平台的“直播任务”向主播打赏礼物近2万元,分手后用户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用户打赏的礼物价值已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区别于普通财物赠与。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明知大额财物给付隐含了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期待,该打赏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分手后,一方可主张酌情返还。
2、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
若打赏用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主播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并因此频繁或大额打赏,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用户配偶有权主张该打赏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在(2025)皖08民终3286号案件中,卢某与杨某结婚多年,杨某却在婚内向抖音某主播打赏超过1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该主播私信聊天记录超出普通人际交往尺度,该打赏并非单纯的付费欣赏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二人不正当的亲密关系进行的赠与。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亦损害卢某的合法权益,该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无效。
如前所述,打赏行为在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为有偿的网络消费行为,用户与主播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主播已提供直播服务、用户已实际获得相应服务对价的情况下,主播此时收取对价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即使后续恋爱关系终止,也不能因此推翻此前合法消费行为。
(二)可以返还的特殊情形
1、主播存在欺诈、恶意诱导、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若打赏行为是因主播欺诈、恶意诱导或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如虚假承诺恋爱、结婚、维持婚外情等)所致,法院将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打赏金额、服务对价等因素,酌情支持打赏用户追索全部或部分打赏款项,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秩序。
在(2025)皖1225民初8633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主播陈某某在与邓某某恋爱期间,通过持续的情感暗示、虚假承诺等方式诱导邓某某进行大额抖音打赏,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陈某某返还邓某某打赏金额的10%。在(2025)赣1127民初3892号案件中,主播以“打赏后全部返还”的虚假承诺诱导用户打赏,法院认为该主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诚信遵守承诺,其反悔行为有违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令主播将打赏款全部返还。
2、构成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酌情返还
如前述,若结合具体证据能够认定打赏行为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那么在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款项是否用于共同消费、主播实际取得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如(2025)皖1182民初6607号依法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案件中,用户向主播打赏近2万元,最终法院判令主播在扣除平台服务费用后,酌情返还2000元。
3、分手后达成还款合意,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双方分手后,若就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时,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愿意偿还特定金额款项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清晰、具体,无歧义,法院通常会倾向于认定该还款承诺,构成双方对既往经济往来的结算合意,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该观点的核心逻辑在于,尽管恋爱期间的原始款项可能被定性为网络消费,但双方在分手后达成的还款承诺,是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对既往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承诺内容履行义务。
参考(2022)鲁06民终4146号案件,用户在直播平台向主播女友打赏超过86万元,另转账及购买礼物共计约10万元。双方分手后曾协商一致由主播返还25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认定该事实,并认为二人约定合法有效,主播应依约履行,最终判令主播返还25万元。
类似案例还可参考(2025)川17民终1176号、(2024)川0903民初1744号、(2022)京0106民初9486号。
为有效防范此类纠纷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几点要尤其注意:1、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方向
(1)主播存在欺诈、诱导行为的证据,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直播回放等,重点固定主播作出的虚假情感承诺、诱导打赏的言论等;
(2)打赏金额、打赏时间、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明确主张返还的款项范围。
2、巧妙转化为“债权”
(1)分手后,尽快协商返还款项,优先签订书面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2)若无法签订书面协议,考虑通过微信、短信等文字沟通方式,保留对方的还款意思表示,并留存完整的聊天记录;
(3)如果见面沟通,过程中注意录音录像,固定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的合意。
最后提醒各位:无论男女,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在进行经济往来时,维护关系都需要保留理性认知,尽量避免大额、盲目的打赏行为或者超过自己经济能力以及日常来往需要的金钱转账,大额的借款更是要慎重万一遇人不淑,一定要尽快维权,切记“恋爱脑”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跨境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执业领域:重大疑难婚家继承诉讼、跨境财富传承法律服务、私人/家族财富管理顾问服务、宠物、大健康等企业架构搭建、陪跑顾问等。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治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含港澳台)等领域非诉法律事务及诉讼法律事务。
撰稿:朱楚欣、赖康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