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关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交往不足两年后感情破裂。任某以恋爱期间的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返还转账及代付款共计172648.01元。
庭审中,任某提交了微信、支付宝、银行的转账记录,证明其向关某多次转账,含520、1314、5200等具有特殊爱意的金额,还有105402元大额银行转账及2374.81元代付款,同时提交聊天记录显示,关某曾索要回赠与的项链,并提及“把哥的金表卖了10万本想给你,结果被掉包”。
关某辩称,转账均为任某无偿的爱意赠与,且自己在恋爱期间为任某购买衣服、包包等花费30余万元,旅游也有支出,但未提交购买原始载体、礼物交付及旅游出资的有效证据,其提供的购物截图收货地址均为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关某索要项链后提及卖金表的表述构成10万元还款承诺,判令其返还该10万元,驳回任某其他诉讼请求。关某不服上诉,主张该表述仅为恋爱期间的爱意表达,并非还款承诺。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交往沟通、支出情况,认定特定意义小额转账为爱意赠与,代付及大额转账非无条件赠与,因双方已无恋爱关系,赠与条件消失,关某应予返还,一审判决金额未超应返范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