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问:我经家人介绍相亲认识了智力有些残缺的女生文某,文某表面上来看与正常人无太大差别,生活能自理,但不认识字,智力有缺陷。我俩认识后,相处的很愉快,很快进入了恋爱状态,我在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律师答:首先,在与智障女孩谈恋爱后,完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认定强奸罪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发出《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该司法解释与我国加入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相抵触,最终在2012年被废除。
该《解答》失效后至今没有对“精神病患者或痴呆”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置的刑法条文或相关司法解释条文。显而易见的,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不能再以《解答》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也不能以受害人“患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作为对《解答》中的“程度严重”的解释。在该《解答》有效期间,无论精神病患者是愿意或不愿意,法律都不承认,完全不承认精神障碍者的意愿。但是在2008年是重要的拐点,包括中国在内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履约国,就需要承认所有残疾人,包括精神障碍者、心智障碍者的意愿,开始从“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到“承认”的转型。《解答》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相抵触,在司法鉴定届行业的反思、不同利益有关方的博弈下,该《解答》被废止。而这种转型,很多法律界人士也未必跟得上,他们的知识和观念,还处在转型前的阶段。
第二,智力残障者作为独立的主体,理应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性权利,其本身就有性欲望释放的本能反应和生理需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6条的规定,从正面肯定了智力残障女性的性权利,她们有进行性活动、发展性关系的自由。
第三,智障女孩的性权利到底是谁说了算,她们自己说了算,还是父母说了算?还是司法机关说了算?而性权利是一项人身权利,任何人不得代替当事人做出性同意的意思表示。
因此,在与智障女孩相亲认识后,自由恋爱期间,没有利用智障女孩的弱势地位,在两人自相情愿的前提下,即便智障女孩是没有性防范能力的,在征其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就是无罪的,不应当认定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