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守法遵纪,主播普法告诉你。今天我们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来聊一聊妇女享有哪些人身和人格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妇女所享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涵盖了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性骚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等内容。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利,让我们从人身权益保障、人格权益保护两个方面来看看妇女主要享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有哪些。

在人身权益保障方面,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均不受侵犯。具体而言,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在医疗行为中,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2条强调了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在刑法上也有“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加以规制,如有违反,最高可判死刑。《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聚焦女性权益,强调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细化了学校、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采取的措施。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人格权益保护方面,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9条将婚恋关系终止后妇女被纠缠、骚扰的情况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妇女采取防卫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法律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有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张某(女)与王某于2015年11月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离婚。离婚后,王某心怀不满,长期、多次通过跟踪尾随、路上堵人、暴力踢门、毁坏财物等方式威胁、恐吓张某及其近亲属,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护自身安全,2023年1月1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以跟踪、威胁、骚扰等形式向张某施压,给张某及其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张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在张某申请当日,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跟踪、威胁、骚扰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王某未再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法治护航、巾帼出彩。维护妇女权益,需要社会共同努力,也需要我们每一位女性主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希望通过今天的普法活动,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进一步增强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法治意识。本期的普法节目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