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执业快10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每年都会接到上百起“谈婚论嫁后分手,钱能不能要回来”的咨询。有人偷偷问“我跟他在一起三年,他是有家室的,现在分手,他答应给我的补偿能要吗”,也有人问我,恋爱分手/订婚分手或者各种分手,能不能不退钱给对方。今天就用几个真实案例,把这件事讲透:哪些钱该退、哪些钱不退。
第一:明知是破坏家庭的行为,不能搞,全退。
程某与张某199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0年8月,张某与崔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至2025年5月期间,张某在妻子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崔某支付款项1109487.39元,其中部分银行转账由张某单方备注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借贷事宜。
2024年12月,程某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张某向程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出轨,但仍继续与崔某交往并转款。程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崔某返还款项及利息。崔某认可收款事实,但辩称款项属张某个人财产,程某仅能主张一半份额,且不应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查,案涉款项支付发生于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未举证证明款项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张某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大额共同财产,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关于款项性质,张某单方备注“借款”无对方认可,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双方不正当关系背景、款项支付频繁性及无催款还款行为等情形,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赠与行为无效后,崔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额返还。程某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崔某关于仅返还一半款项、不支付利息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注:
前几年,全国法院对这返还财产的比例还有不同的看法,但近两年已经统一了裁判尺度。像这种行为的一律全额返还。有时候一方会主张赠款涉及到未婚生子的抚养费,主张予以抵扣。现在法院也不再进行抵扣。
一句话:全部返还!统统拿回来!签的什么协议都是没有用的。
(但是现实案件中,还有其他难题,需要和主办律师沟通)
第二:正常谈恋爱的,酌情退。
这是司法机关鼓励正常的婚恋观的一种表现。
案例一:
2023年3月,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相识,同年9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劳力士手表、宝格丽手镯、卡地亚戒指等大额贵重物品,支出34万余元。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7日,双方在交往相恋当中,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近200笔;其中绝大多数为“5200”“1314”“5210”“1888”“1666”“888”“666”“521”“520”等具有特殊寓意的金额,是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而给付的礼金,以及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数额不太大的转账。单笔数额超过5,000元不具有明显寓意的转账金额计150,000元左右。原告持有某银行卡亦向被告转账单笔数额超过5,000元的计6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孙某450,000元,宣判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大意为:一、上诉人吴某向被上诉人孙某支付人民币共计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该款由吴某被冻结银行账户直接抵扣;二、上诉人吴某当庭向被上诉人孙某归还劳力士女表(97,000元)、宝格丽手镯(43,000元)、宝格丽手链(11,900元)、卡地亚戒指(37,800元)、香奈儿项链(7,600元)、麦坤女鞋(3,300元)、古驰女鞋两双(5600+7,999元)、古驰上衣(3,980元)、迪奥包(21,900元)……
二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孙某在恋爱期间向被告吴某赠予的大额财物是否属于彩礼;二是被告吴某如何向原告孙某返还上述彩礼。
首先,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所以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不需要返还。
本案中,原告孙某在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赠与被告小额财物,或是进行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日常性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另一方面,《彩礼纠纷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例如购房、购车、奢侈品等,与一般赠予并不相同,并非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权利,其实质隐含了赠予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与直接给付彩礼的行为有着相同的属性,受赠方对此种行为目的亦应明了。当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赠予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对大额财产的占有亦失去合理性基础,因此赠予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符合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本案中,原告孙某在短期内向被告吴某进行了大量远超日常生活交往所需的微信、银行转账,并赠予了大量价值贵重的奢侈品,此行为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一般性礼物的行为存在显著区别,结合原告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内容,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
其次,关于争议焦点二,调解过程中,法官在综合消费情况、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是否同居、分手原因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的转账记录、共同消费情况、奢侈品现状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对。考虑到双方恋爱仅半年,相处时间较短,在扣除双方共同消费、5,000元以下的特殊转账、赠与后,酌情认定予以返还。对于奢侈品的返还方式,考虑到被告吴某使用时亦是以恋爱结婚为目的,其使用行为本身并不存在重大恶意过错,若要求被告吴某在奢侈品价值已经大大贬低的情况下按照原价折现返还,无疑会加重被告吴某的负担,亦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即使按照折旧价值折现返还,双方也无法确定折旧价值,故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根据奢侈品的现有情况,确定以现状进行原物返还。
案例二: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为维系感情、推进婚恋关系,先后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累计金额3万余元。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张某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则主张相关钱款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因此拒不沟通、消极回避。张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且在起诉时,主动将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予以扣除,仅要求返还普通往来款项1.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有情感基础,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法官坚持调解优先,采取单人一对一方式,先后多次与双方分别沟通、释法明理,先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对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金额大小性质的不同区分;再组织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剔除共同消费支出,明确争议金额;最后情理疏导。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返还张某转账款项1.3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三:
2022年初,陆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2年11月举办婚礼。然而,婚礼前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陆先生与丁女士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3.09万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确认。
由于承诺书中的3.09万元仅包含双方恋爱期间电子转账往来的金额,因此陆先生又要求丁女士返还其为筹备婚礼所支付的结婚对戒、餐饮烟酒、手机及拍摄婚纱照等彩礼费用共计58669.45元。2024年4月,因双方协商不成,陆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本案中,陆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丁女士的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法院判决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对戒一枚,驳回陆先生要求返还一半婚纱照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拍摄婚纱照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承办法官通过调解,丁女士同意额外补偿陆先生5750元并于当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今后再无纠葛。
谈婚论嫁先辨“真假”,守住底线才是赢家
经验一:正常谈婚论嫁,一定要留好“证据”
如果是合法的婚约关系,涉及彩礼、大额赠与等,一定要做好两件事:一是留存凭证,转账时备注“彩礼”“结婚备用金”,购买贵重物品保留发票、转账记录;二是明确约定,可以口头约定,最好有书面协议,明确彩礼的金额、用途、返还条件,避免后续扯皮。
同时要记住:彩礼返还的核心是“未登记结婚”,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除了“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一般不予返还;日常小额开销、特殊含义红包,无需返还,不用被对方胁迫。
经验二:警惕“隐性已婚”,先核实身份再谈婚论嫁
很多人沦为“小三”,都是因为被对方隐瞒了已婚事实,误以为自己是“正牌恋人”,甚至憧憬着结婚。这里提醒大家:谈婚论嫁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婚姻状况——可以要求对方出示户口本、结婚证(离异的出示离婚证),必要时可以去民政局查询(需符合查询条件),不要轻信对方“马上离婚”“正在离婚”的谎言。
一旦发现对方已婚,无论对方承诺多好、付出多少,都要及时止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因为你所谓的“谈婚论嫁”,本质上是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道德谴责,最后大概率人财两空。
经验三: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婚姻的本质是忠诚、尊重和责任,无论是正常的婚约,还是一段错误的关系,都要守住底线:
对于未婚者来说,不要为了钱财,刻意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感情,也不要贪图对方的“承诺”,陷入不正当的关系;对于已婚者来说,不要背叛婚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伤害自己的家人,最终不仅会失去婚姻,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此刻的你,正面临婚约分手财产纠纷,或者不小心陷入了错误的关系,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妨留言咨询,我会结合你的具体情况,给出专业、可行的建议,帮你减少损失、守住底线。
愿每一段感情都能真诚以待,每一次分手都能体面收场,每一个人都能守住权益、收获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