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期恋爱期间款项返还及法律规定
一、核心结论
恋爱转款一般赠与要不回、附条件赠与/借款/不当得利可追回,以《民法典》为主要依据。
二、三种性质+返还规则+法律依据
1、一般赠与(通常不返还)
情形:小额、特殊数字(520/1314)、节日/生日红包、日常开销、礼物
规则:交付即完成,无特殊情况不能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附条件赠与(可返还)
情形:大额转账、购房/购车款、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
规则:以结婚/共同生活为条件;条件未成就(未结婚),可要求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民间借贷(必须返还)
情形:明确约定为借款(借条、聊天记录、备注“借款/周转”)
规则:按约定还本付息;无约定按无息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不当得利(可返还)
情形:无约定、无赠与意思、无借贷合意,分手后继续占有无依据
规则: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受损方可请求返还
依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三、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极少用)
《民法典》第663条:
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撤销权:知道/应当知道事由起1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