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后互生好感,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为维系感情,有过多次经济往来,刘某累计为王某花费4400元,包含日常餐饮、小额礼物、交通出行等开销。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理念不合,和平分手。分手后,刘某认为,恋爱期间的4400元花费并非自愿赠与,而是基于结婚目的的支出,王某应当退还该笔款项;王某则辩称,该笔花费均是刘某自愿为其支出,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和情感表达,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向区综治中心提出申请,请求调解其与王某的恋爱期间花费返还纠纷,要求王某退还4400元。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刘某坚持自己的诉求,认为自己的付出未得到合理回应;王某则觉得委屈,认为刘某分手后索要花费过于计较,违背了恋爱期间的心意。调解员先耐心倾听双方的倾诉,不打断、不评判,接纳双方的情绪,缓解对立氛围,让双方感受到调解的诚意,逐步放下抵触心理,愿意理性沟通此事。待双方情绪平复后,调解员详细核实了恋爱期间的花费细节,确认刘某主张的4400元均为日常小额开销,无大额转账、贵重礼物等特殊支出,且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花费系借贷或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调解员采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分别引导双方调整诉求预期。一方面,引导刘某理性看待恋爱期间的花费,明确此类小额消费的法律性质,放下“必须要回”的执念;另一方面,引导王某念及曾经的恋爱情谊,给予刘某一定的情感补偿,体现公平与体谅。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逐步缩小分歧,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王某考虑到申请人刘某在恋爱期间的付出,自愿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补偿款1500元;双方一致同意,该笔款项支付后,终结双方恋爱期间所有财物纠纷,今后互不追究对方相关责任,不再就此事产生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