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犯罪对象仅限自然人,单位、法人不能成为侮辱罪的侵害对象。
注:若表面侮辱死者、法人,实则侮辱死者家属、法人法定代表人等具体自然人的,仍以侮辱罪定罪;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保护需结合事实判定,非故意贬损的合理评价不构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该要件包含 4 个核心要素,需同时满足:
1、存在明确的侮辱行为。侮辱是对他人作出轻蔑的价值判断,方式分两类:
(1)暴力侮辱:以强制手段损害他人人格,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强迫戴高帽游行、向他人泼洒污物等(暴力目的为羞辱,非伤害身体,若造成伤亡则定故意伤害 / 杀人罪);
(2)其他方法侮辱:非暴力手段,包括言语辱骂、文字 / 图画诋毁、网络披露隐私 / 发布侮辱性内容等,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形式(如本案中吕某某散布他人裸照并配侮辱性文字)。
2、侮辱行为具有公然性:指通过当众、网络平台等能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悉的方式实施,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也不局限于物理公共场所;即使现实中未被实际知悉,只要存在被多数人知晓的可能性,即认定为 “公然”(如在微信群发布侮辱内容,即使部分群成员未查看,仍可能构成犯罪)。
3、侮辱对象为特定的人
需明确针对某一个 / 数个具体、可确认的自然人,无特定对象的随意谩骂(如公共场所 “骂街”)不构罪;即使未直接指名,但若从内容能推断出具体对象,仍认定为 “特定”。
4、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
这是侮辱行为入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
多次实施侮辱行为、
手段恶劣(如公然散布他人私密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近亲属遭受重大精神损害)、
传播范围广(如网络信息被大量转发、在数百人以上群体传播)等。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需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过失行为(如误传信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不构成侮辱罪。
二、“告诉才处理” 的例外与补充规定
1、侮辱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需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例外情形: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动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