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中,《分手协议》,为什么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大树和小草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在分手后,自愿签订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分手协议》中的财产返还条款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小草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小草如果想不履行还款责任,需要证明《分手协议》系因为大树纠缠不休,是胁迫自己而做出的,故承诺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属于债权承诺,应当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分手协议》,该协议被撤销后,小草才能免除还款责任。
三、律师建议
恋情结束也要好聚好散,即便分手后需要“明算账”,亦当保持冷静和理性,优先选择和解或调解之类的相对温和的解决方式,保留体面的同时减少对双方情感上的伤害。若纠纷当真无法调和,亦当理性收集证据,如实陈述事实,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