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日前,浙江省嘉兴市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员工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获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3年3月,优某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前台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优某凭借工作能力晋升为行政主管。2023年3月,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员工休息室公告栏张贴《公司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司内部谈情说爱,造成不良影响并与工作产生冲突的,当事人予以辞退”。
2024年9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优某身为行政主管带头违反公司上述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欲将其调岗为前台文员。双方协商未果,优某当日提交离职审批表,称因“不接受停职降薪”离职,而某贸易有限公司随后出具处罚公示,作出辞退优某的决定。优某在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1年6个月7天,月平均工资4500元。
面对被辞退的结果,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1月1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向劳动者公示,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无法证实已向优某进行公示。同时,“禁止在公司内部谈情说爱”的条款明显违反我国公民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此外,某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优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某贸易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宣判后,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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