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日常吃喝属于情谊,法律不管;520、1314特殊转账,是赠与,给了就要不回;类似买车买房的大额支出,奔着结婚去的,没结成得返还;明确约定是借的,该还,还得还!
一是属于情谊行为。2026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最高法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情谊行为,也可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3]请客吃饭、购买衣物等资金往来,通常认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情谊行为。
二是构成一般性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恋爱中的转账,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案例二中,类似“520”“1314”“999”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在情人节等特殊时间节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为一般性赠与,一方出于爱意或联络感情自愿给付,另一方也接受,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可撤销。
三是认定为彩礼。首先,双方约定为彩礼的给付,当然属于彩礼范畴。同时,最“高法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另外,关于彩礼的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特定情形的(具体见下文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后,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指出,将彩礼给付认定为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较为适当。[4]
四是构成借贷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若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借款给另一方,对方承诺归还,则属于借贷,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
日常赠与,情出自愿;目的付出,落空可追,爱情源于真诚与尊重,大额往来时明确合意,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感情的珍重。愿大家秉持独立、理性的交往准则,守住法律底线,追求情感高线,以德法兼修涵养青春品格,做新时代好青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1] 贾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民终16137号.
[2] 梁某与罗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29民终6号.
[3] 王雷. 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J]. 清华法学, 2013, 7 (06): 157-172.
[4] 王丹. 新形势下彩礼纠纷的司法应对 [J]. 中国应用法学, 2024, (01): 13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