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恋爱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
双方恋爱期间王某赠与花某钱物、王某母亲赠与花某6600元,对于较为大额的款项及物品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小额钱物的赠与及共同消费属于一般赠与。本案中所赠与财物的金额虽然并非巨大,但结合双方均无稳定工作、经济条件一般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行为明显超出日常情感维系的合理范畴,蕴含一定的结婚期待,现双方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返还原告王某15000元。
一审判决后,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