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不是共同财产,不适用共有物分割规则
情侣热恋期携手买房,本是奔赴婚姻的美好期许,可一旦感情破裂、婚事告吹,这套房子该怎么分,往往会成为撕破脸的核心矛盾。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不断:有人觉得恋爱买房属于共同共有,分手就得按出资比例分割;也有人主张这是婚约财产,不能简单套用共有规则。针对这类高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例一锤定音:恋爱期间购置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共有物分割规则,分手返还不能只看出资比例,还要综合全案因素权衡。案情回顾:沪港情侣婚前买房,婚事告崩对簿公堂
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刘女士是上海本地人,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计划年底结婚,便商量着在上海购置婚房。这套房屋总价400万元,王先生出资200万元,刘女士贷款200万元,双方各付一半房款。但现实问题摆在眼前:王先生不具备上海市购房资格,房屋最终只能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刘女士实际居住使用、偿还贷款、承担税费和装修费用,而王先生则从未在此居住。多年过去,两人感情生变,最终没能步入婚姻殿堂。但此时这套婚房市场价已飙升至约1000万元,反而是增值收益,让双方矛盾开始酝酿。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清晰
- 王先生主张:房屋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财产,自己出资占比50%,理应分得50%份额,要求刘女士返还200万本金+300万增值收益,共计500万元。
- 刘女士反驳: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单独所有,贷款、税费、装修均由个人承担,王先生从未居住;王先生的20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即便不算赠与,也只是普通债权,最多只还200万本金,增值部分与王先生无关。
一审二审均判分增值,高院再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属于共有纠纷,王先生与刘女士系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刘女士无法证明200万是赠与或债务,遂判决刘女士返还王先生500万元(本金200万+增值300万)。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认定为共有纠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女士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无误,最终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提审改判:推翻原有判决,重新界定纠纷性质
案件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本案,并彻底扭转了裁判思路。核心裁判观点:恋爱购房≠共有财产,应按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最高法明确指出,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共有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是婚约财产纠纷,二者处理逻辑天差地别:订婚虽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但属于民间婚嫁习俗,恋爱期间为结婚购置房产、给付财物,本质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收受财物一方应予返还,但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规则分割增值。改判核心考量:兼顾情理与法理,综合全案权衡
最高法强调,处理此类婚约财产纠纷,不能把出资比例、登记身份和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必须统筹考量多重因素:- 购房初衷:双方是为婚后共同居住,而非商业投资,不能按投资分红逻辑处理;
- 感情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以感情为前提缔结婚约,并非借婚姻索取财物;
- 实际权属与使用: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由其长期居住、还贷、维护,王先生无购房资格且未实际使用;
- 限购政策影响:因政策限制无法登记共有,并非王先生主观不愿登记;
- 出资与增值情况:王先生确有实际出资,房屋存在自然增值,需兼顾双方利益。
最终改判结果
最高法综合全案事实,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酌定刘女士返还王先生350万元,既兼顾了王先生的实际出资,也考虑了刘女士对房屋的长期付出和权属现状。普法提醒:情侣婚前买房,这几点一定要避坑
•别混淆恋爱共有和夫妻共有:未登记结婚,即便共同出资买房,也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不适用共有分割规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房协议等,都能证明出资性质,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与;恋爱购房务必签订协议,明确房屋份额、出资性质、分手分割方式,从根源避免纠纷;无购房资格一方出资,仅登记在对方名下,风险极高,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