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与同居关系中,一方出资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因婚约无法实现,女方须全额返还男方出资的购房款及按揭款,共计52万余元。
案件回顾:为“结婚梦”出资买房,分手后钱房两空
据《四川法治报》报道,2019年12月,邛崃男子胡某林与比自己小十岁的郑某玫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恋爱期间,胡某林为表达“想与郑某玫有一个家”的诚意,出资36.44万元支付了邛崃某楼盘房屋的首付款,并承担了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按揭款13.83万元,房屋最终登记在郑某玫一人名下。
此外,胡某林在同居期间还累计向郑某玫转账88.89万元,并让其代管自有房屋出租收益2.42万元,合计91.31万元。
2023年5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约定分手。分手后,胡某林将郑某玫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令郑某玫返还借款70万元(主要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庭审中,郑某玫辩称,除2023年5月6日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的3万元外,其余款项均为“无条件赠与”,不应返还。
但邛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林在恋爱期间支付的大额购房款及承担的长期按揭款,是基于“结婚”这一特定目的而进行的投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婚约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女方取得该笔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女方需返还52.55万元
法院判决:郑某玫限期返还胡某林购房款及按揭款共计52.55万元(36.44万首付 + 13.83万按揭)。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支持胡某林关于“返还全部91.31万元”的请求,仅支持了与“结婚目的”直接相关的大额购房支出,而日常转账等小额开销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
法律启示:大额出资≠无条件赠与
本案具有典型参考价值,揭示了恋爱期间大额财产往来的法律风险:
附条件赠与原则: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购房、购车等支出,一旦分手且未登记结婚,法院通常认定赠与条件未成就,出资方有权索回。
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产权归谁:虽然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若能证明男方是实际出资人且以结婚为目的,法院可能判决女方返还相应出资份额或售房款。
日常开销与特殊含义转账难返还:如“520”“1314”等具有示爱性质的小额转账,以及共同生活的餐饮、娱乐等开销,通常被认定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案例索引
延伸阅读:类似案例支持男方索赔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已有多起支持男方索赔的案例:
广州中院(同居10年卖房案):男方出资70万,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女方卖房,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售房款的48.68%(258万元),按出资比例计算。
江苏南通中院案:男方转账50万用于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判决女方返还20万元,体现按出资比例酌情分割。
广东揭阳案:男方出资8万余元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认定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判决女方全额返还。
结语
恋爱不是法外之地,大额财产往来需谨慎。本案提醒广大读者,在涉及房产、大额资金时,务必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避免“人财两空”。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权。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