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恋爱期间在福建厦门一起旅游花的钱,分手后算不算彩礼?
小编回答: 大概率不算彩礼。
最高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说得很清楚: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一起旅游花的钱,本质上是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法院通常不会把它认定为彩礼。
彩礼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旅游消费很难满足这个条件,除非你能证明这笔钱是在双方已经谈婚论嫁阶段、明确冲着结婚去花的,那才有可能被纳入讨论范围。
最高法也有具体案例可以参考,在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分手后想以彩礼名义追回旅游费用,法律层面走不通,(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解读,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