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同出资买房,憧憬着未来的家;分手后双方撕破脸皮。
那房子应该怎么分割,我的出资款项是全额返还吗?
这个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基本事实
2022年9月,蔡某与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均有结婚意愿。2023年2月,两人以刘某名义购买广州市增城区一套房屋,总价193万元。此后一年半内,蔡某为房屋支付定金、首付款、月供、装修、购买电器等共计76万余元(诉请金额763385元),刘某自认出资46万余元。2024年8月双方分手,同年11月,刘某在未告知蔡某的情况下,以115万元将房屋出售。蔡某认为其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全部出资款及利息。
一审裁判
裁判结果
刘某向蔡某返还684141.3元(占诉请金额的90% ),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蔡某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蔡某提交的2024年2月15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明确表示“如果不是想着结婚,想着一直在一起,我们为啥要买这个房”。刘某虽对该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作为微信记录的持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提交的记录与其持有的不符。故法院采信该证据,认定蔡某的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争议焦点二:刘某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附条件赠与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刘某应返还相应款项。考虑到刘某在未告知蔡某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屋,且双方对房屋处理未达成一致,结合广州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酌定刘某按蔡某出资额的90% 予以返还(即684141.3元)。
争议焦点三:蔡某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
法院认为,蔡某于2024年11月6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利息应自该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审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向蔡某返还532110元(占诉请金额的70% )并利息不再支持。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蔡某的出资性质是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
法院认为,蔡某在一年半内支付76万余元,数额巨大,远超一般情侣间日常馈赠的范畴。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中体现的结婚意愿,一审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定性准确。刘某主张系一般赠与,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一审判决返还90%并支付利息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购买系双方共同意愿和共同商定的结果,虽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并非蔡某单方赠与。刘某在分手后因无力独自承担按揭贷款而出售房屋,虽未与蔡某协商一致,但属无奈之举,且售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刘某并未从中获利。一审判决刘某返还90%(684141.3元)并支付利息,对刘某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过重,有失公平,故调整为返还70%(即532110元,占诉请金额的**70%**)。同时,蔡某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不应支持。
法律要点总结
1.恋爱期间的大额出资,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支付大额款项(如购房首付、装修款等),且双方有明确的结婚意愿,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一旦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不成就,接受方应予返还。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要删除本案中刘某虽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采信了蔡某提交的记录。实务中,若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应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或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返还比例法官会多方考量,并参照公平原则虽然赠与条件未成就,但若房屋购买系双方共同意愿、双方均有出资、房屋出售未获利等情形,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返还比例,而非全额返还。本案中,一审支持90%,二审调整为70%,差异高达20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法官在案件中对于案件的主观裁量空间。我们需要尽可能向法官在开庭时候讲明观点引导法官思路(在其他同类型案件中法官或多或少都以公平原则对于返还金额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