憧憬中的婚礼,竟是一场精心编织的骗局。被害人华某某满心欢喜筹备婚事,先后支付17万余元“彩礼”“礼金”,却不知未婚妻早已为人妻,“准岳母”正用他的血汗钱偿还外债。
近日,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诉的一起骗婚诈骗案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婚姻绝非敛财的工具,骗婚行为既违背道德,更触犯刑法,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因对外负债,竟动起利用女儿“骗婚”还债的歪念。在明知女儿徐某某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隐瞒徐某某已婚事实,谎称其丈夫已去世,安排徐某某与被害人华某某相识并“订婚”。此后半年多时间里,朱某某授意徐某某,以结婚需购买金饰、亲戚改口打礼、家人生病、儿子损坏他人财物需赔偿等为由,多次向华某某及其父亲索要钱款,累计骗取人民币17万余元。所获钱款均被朱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二人日常开销。
2025年1月,被害人华某某多次催促结婚未果,察觉被骗后要求退款,朱某某、徐某某不仅搪塞拖延,还将对方联系方式拉黑。华某某父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不仅是普通的婚恋纠纷,更是典型的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主动作为,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依法对对朱某某、徐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细致审查,我院依法认定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朱某某、徐某某的行为看似“婚恋纠纷”,实则是以婚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其行为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朱某某因负债而主动策划骗局,目标直指财物;二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徐某某隐瞒已婚身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信任;三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且事后拉黑被害人,逃避退款,非法占有意图明显。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本案中,二人骗取17万余元,依法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骗婚诈骗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督与履职担当。
婚姻是人生大事,本应建立在真诚与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总有人试图利用婚姻牟取不义之财,甚至将骗婚作为一种“生意”来经营。殊不知,骗婚不仅伤害他人感情,破坏家庭和谐,更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广大群众在婚恋交往中,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擦亮眼睛,对对方提出的各种“急用钱”“打礼”“赔偿”等理由保持理性判断,避免因轻信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更要遵纪守法,切勿因一时贪念或经济压力,走上骗婚诈骗的违法犯罪道路。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婚姻是情感的归宿,不是交易的场所。愿每一个人都能以诚相待、守法而行,让婚姻回归本真,让社会更加和谐。
文字 | 徐泳华 舒文琪
编辑 | 舒文琪
初审 | 习芳 阚丽莎
终审 | 程昌 徐维
微信公众号:通山检察
新浪微博:@正义通山
今日头条:通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