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和谢小姐在2015年初经别人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从2015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
相处一段时间后,谢小姐提出想一起买套房,并表示,只要把房子落户在自己名下,就踏踏实实跟马先生领证结婚。
2016年8月,马先生出20万,谢小姐出12万,将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落户在谢小姐名下。
2024年2月,马先生再次跟谢小姐提结婚的事,谢小姐却突然变卦,让马先生再拿20万彩礼,才愿意去领结婚证。马先生彻底寒了心,觉得谢小姐根本不是真心想跟自己结婚,就是借着婚姻的名义要钱财。
更没有令马先生想到的是,2020年谢小姐偷偷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儿子杨某名下。马先生越想越委屈,自己当初奔着结婚拿了20万去买房,现在谢小姐不承认马先生转的20万是买房款,而是俩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结合同居关系析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若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出资方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款,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财产贡献、家庭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返还金额。
鉴于马先生出资20万用于购买房屋这一情况,如果马先生有转账凭证等有效证据,且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如果婚姻无法达成,谢小姐就应当返还相应购房款。
也就是说,购房款属于婚约财产范畴,并非单纯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出资方有权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马先生和谢小姐共同生活了近十年,期间必然产生共同的家庭生活开支,双方都为共同生活付出了成本,基于公平原则,大概率法院会酌情判令返还部分金额。
我是小郭姐,一个您身边温暖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