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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News Today
2022年2月,王某与李某通过抖音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自交往开始至2025年11月,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多次转账,累计金额约三十七万元。2025年12月30日,王某以被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报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图片来源网络)
01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某市公安局接报后,对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于2026年1月27日正式对王某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刑事立案意味着案件性质从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调查,李某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02
律师功课
精准锚定构成要件,核心抗辩实现撤案
在此案中,我围绕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请求不予立案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两点意见获得办案机关认可,成为推动案件撤案的关键支点。
一、主观层面:无“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证据:从李某的资金使用去向、个人还款能力以及事后的积极还款行为三个维度展开论证。证据显示,李某接收款项后并未用于挥霍或转移隐匿,且其自身具备相应还款能力;案发后,李某表现出积极协商还款的态度。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在接收款项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而这一要件,恰恰是诈骗罪成立的核心前提之一。
二、客观层面:无“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因果链条:本案缺乏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关键一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经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交往期间存在大量情感互动,王某的转账行为发生于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聊天内容明确显示转账系出于感情表达的自愿赠与,而非因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后的财产处分。这一事实直接切断了诈骗罪的因果链条,构成对诈骗指控的核心抗辩。

03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缺乏“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必要环节,本案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2026年3月16日,某市公安局依据刑诉法规定,因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号:龙公(城南)撤案字〔2026〕00021号
来源:泽大(龙港)
责编:运营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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