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管理制度中专门规定:“职工之间避免发生恋爱及婚姻关系,否则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以与本单位职工恋爱结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禁止职工婚恋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包括严重违纪、失职、判处刑罚等,但不包括禁止职工恋爱婚姻的情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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