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间,赵律曾于律所公众号发表《情侣间借款:你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一文,简要分析了情侣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认定及相关注意事项。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除借贷外,还可能涉及哪些法律性质?分手后是否均可以主张返还?
结合赵律在办案实践中的经验,情侣之间的转账可大致划分为三种法律性质:借贷、赠与及附条件的赠与。以下分别探讨各类转账的法律效力及其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若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则该笔款项的性质与双方的感情状态无关,分手后出借方当然有权请求返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转账记录而缺乏借贷合意的,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除转账凭证外,务必保留借条、聊天记录、录音文件等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
赠与型转账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二是普通赠与。
(一)含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数字的红包或转账,或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给付的价值较小的礼金、礼物等,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一般赠与。该类赠与自交付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无权撤销,接收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除前述情形外的零散转账,其是否可请求返还,需结合金额大小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判断。各地裁判标准不尽相同。例如,在贵阳市,2000元以上的转账在部分判例中被认定为大额转账,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中最典型的表现为彩礼。该类案件在诉讼中通常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在符合上述返还条件的情况下,通常需扣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合理支出的部分。
结语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是否能够主张返还,关键在于该笔转账的法律性质。借贷型转账,在具备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的前提下,出借人可依法请求返还;赠与型转账,尤其是含有特殊意义或金额较小的赠与,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但大额转账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可能获得支持;附条件的赠与(如彩礼),则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请求返还。
建议当事人在恋爱期间涉及较大金额的转账时,尽量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恋爱关系虽以情感为基础,但理性的法律意识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