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被“真心”骗了吗?
今天是4月1日,愚人节。
在这个连“我喜欢你”都可能被当成玩笑的日子里,我们似乎对谎言有了一点豁免权。恶作剧过后,大家相视一笑,生活照旧。
但你是否想过,如果那个口口声声说“我爱你”的人,从一开始就不是在开玩笑,而是在精心策划一场针对你的商业诈骗呢?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陈某在与被害人张某交往期间,利用虚假身份和理由,多次“借款”共计18万元,并拖延还款。他不仅捏造名校毕业、家境优越等虚假事实,还伪造还款凭证和虚假高额退伍费等信息。而这些钱款,最终都被他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婚恋交友需谨慎,涉及金钱往来更要三思而后行。在面对看似美好的恋情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虚假的信息所迷惑。
愚人节的玩笑,一天就会过去。但人生的愚弄,一次就是深渊。
愿你的深情,永远不被当做“业绩”;愿你在这个真假难辨的世界里,既能拥有去爱的勇气,也具备不被骗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