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互联网时代下,线上交友、网恋成为青年相识相恋的常见方式,但虚拟恋情背后的财产纠纷频发。3月27日,珲春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原告周某诉被告梁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周某意识到自身问题,主动撤诉。

周某与梁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梁某多次以情绪不佳为由,让周某为其刷送虚拟礼物。周某为维系感情,数月内累计打赏4万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周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珲春法院,要求梁某全额返还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聊天记录、打赏流水等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后发现,周某的打赏行为系恋爱期间自愿表达心意,无胁迫、欺诈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直接判决难以支持其诉求。
为真正化解矛盾,法官摒弃简单裁判思路,秉持温情司法理念,多次联系双方开展耐心调解。法官向周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哄恋人开心而自愿刷送礼物,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财产权利即转移,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索回。而不当得利的核心是一方无合法依据获利致另一方受损,本案中赠与有明确情感基础与合法依据,与不当得利性质截然不同。
同时,法官劝导梁某理性看待情感与财产,理解周某的金钱与情感付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持续释法说理与耐心劝导下,周某清晰认识到恋爱赠与的法律边界,明白自身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主动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这起网恋财产纠纷得以平和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需明确法律边界。基于爱意表达、情感维系的小额赠与、礼物打赏,属于自愿赠与,赠与完成后一般不予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大额附条件转账,与普通赠与性质不同,符合法定情形可主张返还。
网络恋爱具有虚拟性,青年交友应保持理性,切勿因情感冲动盲目大额打赏、转账。大额资金往来应明确款项性质,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区分赠与与借款边界。理性交友、依法维权,才能有效守护自身财产权益。
作者| 付 晨
编辑| 程思佳
初审| 郑遵桥 周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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