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20年4月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女方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期间男方向开发商和女方直接转账14万元,男方于2020年12月与其妻子办理离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尚有多次不同金额的转账,双方于2022年2月结束恋爱关系。2022年11月,男方在其住所地河南省某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各项款项22万余元被法院驳回。2023年2月,男方又以赠与合同纠纷在女方住所地四川某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各项款项22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4万元,女方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迪正律师说
1、男方两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第一次男方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借款22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后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第二次男方又以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提起了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各款项22万余元。那么,这两次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两次起诉的主体及诉讼标的均相同,但前述已经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且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两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移给受赠人,其不以含有等价、有偿、缔结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该赠与物一旦交付,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行为。而附条件赠与,则是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为赠与合同生效或失效。

3、一审判决返还的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转款用于购买、装修房屋,其目的是为了与女方建立和巩固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进而缔结婚姻关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因男女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男方所追求的保持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男方主张返还其赠与女方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男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给付女方的全部案涉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且也不符合建立男女恋爱关系循序渐进的常理,故不支持全额返还。关于返还数额,因男方向女方转款14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房屋,女方向男方也有转款,男方在与她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14万元。
4、对一审判决的分析及二审中的应对和辩护
迪正律师分析一审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看似颇有道理,但对男方转款的目的是为了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认定与案涉购房时男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不符,且女方曾向男方转账5万元有意返还男方在购房时出资的款项,男方却予以了退还。基于前述分析,二审中,迪正律师根据案涉证据,从双方转账金额、时间、性质、共同生活支出等方面,结合案涉法律关系,多次与二审法官进行了有效的专业沟通,最终二审法官认可了迪正律师的观点。

5、二审判决不返还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即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应是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首先,男方向女方转款用于购买房屋时,男方与其前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婚外出轨的行为已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社会的谴责,且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出资是以未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其次,在后续的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女方也多次向男方进行了大笔金额转账,女方曾向男方转账5万元有意返还男方在购房时出资的款项,男方却予以了退还,由此可看出男方为购房出资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作出的一般赠与行为,尽管女方认可男方为购房及装修出资14万元,但无证据证明男方出资系基于双方谈婚论嫁的赠与;再次,男方第一次起诉是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女方予以退还购房款等转账费用,现又以为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要求女方返还;最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相互的转款,且必然会将部分转款用于共同生活支出费用。因此,男方转款无法体现当时是基于谈婚论嫁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男方的转款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一审认定男方的赠与行为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04 警醒与提示
1、恋爱期间转账备注务必清晰,避免法律定性争议。
2、大额赠与留存沟通证据,主动返还大额资金留证,区分一般赠与与附结婚目的赠与,理性往来。
3、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与互转资金留痕,核算收支明细。
4、违背公序良俗的财物往来不受法律保护,婚外恋、插足婚姻等关系中的财物往来需谨慎。
05 法律法规
案涉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8条、第657条、6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
主要文书案号:(2023)川1622民初1766号、(2023)川16民终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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