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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恋爱诈骗
恋爱诈骗,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罪名,而是在恋爱关系背景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规定。
在民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构成欺诈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在刑事层面,若该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假借恋爱之名,行非法占有财物之实。
二、恋爱诈骗具体情形
恋爱诈骗的表现形式多样,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虚构身份或经济状况:行为人虚构自己为“富二代”“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身份,或夸大经济实力,以建立信任,进而以各种理由索取财物。
(二)以恋爱为名索取财物:在确立恋爱关系后,频繁以“表达爱意”“考验诚意”等名义,要求对方赠送贵重礼物、发送红包、代为支付消费款项等。
(三)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在谈婚论嫁阶段,以结婚为诱饵,索要高额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得手后便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结婚,或迅速失联。如:最高检典型案例指出,对于隐瞒婚育史、婚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彩礼得手后故意挑起矛盾离家出走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四)假借“急用”名义借款:虚构家人重病、生意周转困难、官司缠身等紧急事由,向被害人“借款”,但并无归还意图与能力。相关裁判要旨指出,以借用为名,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并同意其离开后非法占有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五)诱导投资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以“共同投资未来”“内部消息”等为由,诱导被害人进行所谓的“投资”,或参与传销、赌博等违法活动,最终侵吞被害人财产。
三、如何认定恋爱诈骗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恋爱诈骗(即诈骗罪),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综合判断以下要件:
(一)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
即从一开始或在过程中,其目的就是骗取财物,而非真心建立或维系恋爱关系。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通过其行为表现综合推断,如:虚构事实的严重程度、索要财物的频率与理由、获得财物后的态度与去向等。
(二)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①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前述虚构身份、编造借款事由、假意承诺结婚等。
② 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因相信行为人的谎言,误以为对方是真心交往、确有困难或必将结婚,从而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③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直接转账、交付现金、赠送实物、代为清偿债务等。
④ 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骗取的财物,且该财产转移并非基于真实的赠与或借贷合意。
注意,对于涉及婚恋的诈骗,不能仅以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共同生活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把握诈骗犯罪的实质,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隐瞒关键事实、婚后是否故意制造矛盾意图解除关系、得财后是否有失联行为等,以准确区分索要财物是基于婚俗的彩礼,还是以婚恋为名的诈骗。
四、恋爱诈骗定罪量刑
恋爱诈骗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与普通诈骗罪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对象,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即使数额未达更高标准,也可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具有前述情形的,可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对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恋爱关系中的财物往来需建立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一旦掺杂欺骗与非法占有目的,并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则可能从情感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众在婚恋交往中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财物问题,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类案裁判
关于定罪——法院认为,恋爱关系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个人身份、婚姻状况或经济状况等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该认定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其虚构事实的行为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甚至举行了结婚仪式,只要行为人自始缺乏真实的恋爱或婚姻意愿,其后续以虚假事由获取财物的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注意,恋爱关系本身并不阻却诈骗罪的成立,反而可能成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获取信任的特定场景和手段。
关于量刑——法院在审理恋爱诈骗案件时,除认定犯罪构成外,还需综合考量各种量刑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行为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以鼓励其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同时,对具有累犯、多次诈骗等从重情节的行为人依法从严惩处,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常见的从宽处罚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重处罚情节则包括累犯、多次诈骗等。
① (2021)青01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被告人谭利滨通过陌陌软件结识被害人莫×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虚构在青海青成建筑公司上班、拥有二级建造师等事实,以公司过账、支付赔偿金为由骗取莫×14770元;2018年9月,谭利滨结识被害人赵×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利用伪造户口本与赵×领取结婚证,期间虚构工作、存款无法取出等事实,以垫付工程款、支付赔偿款为由骗取赵×103130元。公诉机关认为谭利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财物共计1179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漏罪(前科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应数罪并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利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为名骗取信任,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1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赵×处借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认定为诈骗”的意见,法院认为,谭利滨在实施第一起诈骗后,再次以相同手段骗取赵×信任,领证亦是在对方要求下所为,无论婚前婚后,其编造借口借款的主观目的均为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谭利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谭利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盗窃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谭利滨退赔二被害人剩余损失共计97900元;已退赃款20000元发还被害人。
② (2024)晋0524刑初159号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隐瞒已婚等个人身份信息,以谈恋爱、结婚为名,虚构怀孕、参加培训、父母去世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财物共计193981.19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日常经济往来属情谊行为”及“婚后获取财物不构成诈骗”的意见,法院指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冯某某无共同生活意愿,假意完婚仍属诈骗,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涉案金额,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购房款4万元属民事纠纷的合理意见,予以扣除。鉴于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③ (2025)川070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通过网络婚恋平台与被害人严某甲、窦某、冯某、刘某、石某、漆某等6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做工程、经营酒店、缴税、给工人发工资、女儿结婚等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3.94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关于量刑情节,赵某曾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定罪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严某丙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窦某人民币四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六万零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漆某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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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华遗嘱库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曾协助办理多个涉案标的过亿、债权人数过千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擅长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曾办理多起二审、再审疑难案件,擅长处理较为复杂的民商事法律纠纷;曾办理多起刑事经济犯罪案件,擅长与办案部门及当事人良好沟通,前述经验也进一步磨砺了我的耐心和细心,致力于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