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男多次向顾某女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女因知晓罗某男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男再次联系顾某女,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女。在罗某男的反复承诺下,顾某女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顾某女曾多次要求罗某男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男以各种理由拒绝。
后顾某女经查证得知,罗某男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女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女诉至法院,主张罗某男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会支持吗?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罗某男是否应当赔偿顾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罗某男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女的人格尊严。罗某男虽主张顾某女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某男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女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女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男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某男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建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女出于对罗某男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罗某男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男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男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某男向顾某女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罗某男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单身事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欺骗行为直接导致顾某女人格权益受损(侵害其情感知情选择权等),并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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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晶律师,三级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税务筹划师,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库成员,紫丝带妈妈公益平台合作律师。原从事公证工作近十年,办理了近百件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及公证遗嘱,办理了大量的财产法定继承案件以及金融赋强文书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2016年曾被司法部选派到国际公证联盟举办的世界公证大学学员之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后,现主要办理劳动用工、婚姻家事、保险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执行及执行异议等方面案件,参与家庭财产分配个人实务处理,并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家事诉讼与私人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近年就家族财富传承以及税务筹划等领域进行深入拓展。先后自2020年第七届开始连续受邀参加了至今2024年第十一届中国法学会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服务支持单位服务律师(山东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2023年济南市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四期学员。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院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为国内多家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案件,曾服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有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驻济多家部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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