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销,分手后一方到底能不能向另外一方主张要回?
“始于脸红,终于眼红”,这句话用来描绘一些男女朋友在恋爱、分手时的状态再合适不过了:恋爱时,恨不得天上的星星都能为对方摘取,分手后立马泾渭分明,恨不得一根头发丝都要计算清楚。恋爱期间的花销,分手后到底能不能主张要回,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说法:情侣之间对于带有特殊数字表达爱意的红包或者转账,或者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一般认定为赠予,原则上不能撤销,受赠人无需返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一般认定为彩礼,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顾律师最近代理的这宗赠与合同纠纷呢也是发生在男女朋友之间,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小A跟小B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恋爱3年多,最后在谈婚论嫁阶段因结婚条件未谈拢导致分手。分手后,男方一直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主张3.5万元),女方为了两不相欠,多次承诺退还相应的花销。但后面女方又未在承诺时间退还相应花销,故最后男方将女方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起诉至法院。 因本案标的较小,且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法官希望能够调解结案,奈何原告男方寸步不让,导致调解失败,最终法院只能进行判决。顾律师根据原告男方提供的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找出漏洞进行答辩:(1)原、被告双方无借款合意,故不存在借贷纠纷,而是赠与合同纠纷(该观点被法院采纳);(2)原告主张的3.5万元属于与被告恋爱期间为维持双方感情的正常开销,属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即完成,且原告不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况;(3)被告作出退还3.5万元的承诺系在原告不断骚扰下无奈作出的,此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后法院在慎重考量后作出了酌定被告返还1.8万元的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向原告退还了1.8万元,到此该纠纷落下帷幕。顾律师思考:如果本案中的被告从未作出退还的承诺,那么案件的结果是否会不一样?我想会不一样的,但感情的纠纷往往又不是在金额上的争辩。希望这一纸判决真的能够定纷止争,原、被告都能够放下过往,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