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与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靳某(男)与万某(女)曾为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办婚礼。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万某携自己的孩子与靳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靳某通过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的方式向万某转账30笔,共计10957.27元,其中有三笔金额为520元。同时,靳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向万某的孩子转账30笔,共计1708.78元。另外,万某于2022年10月12日向靳某转账12000元。靳某于2022年10月19日向万某转账10000元。后因靳某提出分手,要求万某返还钱款遭拒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主张万某返还彩礼6万元,为恋爱期间其支付的房租、购物、吃饭、加油、转账给万某及其孩子的款项的总和。万某辩称双方只是恋爱,还没有谈到结婚,靳某主张的5万元都是家庭开支,不是彩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靳某所举证据未能证明诉争款项具有彩礼性质,绝大多数为日常性消费支出,另有三笔520元的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属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不具有婚约彩礼的性质,故判决驳回了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析】
婚约是当事人通过明示方式达成的以结婚为目的共识,具有与一般赠与财产明显不同的习俗性和仪式性。本案中,从靳某向万某转账的笔数看,转账多为小金额款项,符合一般赠与和生活消费的需要,即使有一笔10000元的整额转账,也发生在万某向靳某转账12000元之后不久,不符合彩礼的性质。靳某与万某未达成婚约,其给付万某及其子女的各笔款项属于《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中列举的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故万某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