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分手后如何认定?近日,甘肃兰州中院对一起恋爱财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通过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清晰回应了这一常见难题,为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划定了法律边界。
一、案情简介
窦某与邴某于2022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底分手。恋爱期间,窦某累计向邴某转账19笔,共计94814元,包括多笔数千元至万余元的大额转账,以及“1314”“520”等特殊金额,另赠送了手机等礼物。分手后,窦某诉至法院,要求邴某返还钱物,主张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或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给付均属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且已履行完毕,故驳回窦某诉请。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恋爱期间的一方给付,尤其是大额转账,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是无需返还的“一般赠与”,还是可以撤销的“附条件赠与”?
法院区分不同性质款项的标准是什么?
兰州中院二审对涉案款项进行了区分认定:
一般赠与,不予撤销:对于具有特定寓意、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如“1314”、“520”、“52”元,以及窦某为军人,邴某在建军节所转的“81”元,均认定为一般赠与。同时,赠送的手机、按摩椅、衣服等消费品,也被认定为用于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
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应予返还:对于单笔2000元及以上的转账,法院认为已超出情侣日常交往的正常经济往来范畴。结合双方曾谈婚论嫁的聊天内容,认定这部分转账附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人窦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受赠人邴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经核算,邴某需返还的附条件赠与款项总额为78000元。对于窦某主张的利息及法律服务费,法院未予支持。
三、法律启示
兰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并未“一刀切”地将所有给付认定为一般赠与,而是结合金额、语境、目的进行了精细区分,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表达爱意的小额给付属“一般赠与”,不得撤销。法院认定,“1314”“520”等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以及为对方购买的手机、衣物等消费品,其核心目的是表达情感、增进感情,属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即告完成,赠与人无权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转账,可推定为“附条件赠与”。法院指出,对于单笔2000元及以上的转账,已超出情侣日常交往的合理消费范畴。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中曾谈及婚嫁的事实,可以推定此类大额经济资助附着了“缔结婚姻”的潜在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当双方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举证责任与证据的关键作用。本案中,窦某提供了包含谈婚论嫁内容的聊天记录,成为法院认定大额转账具有“结婚目的”的关键证据。这启示当事人,对于大额财务往来,保留能体现双方真实意图的沟通记录至关重要。
对公众的提示:
理性对待恋爱消费:培养感情固然需要投入,但大额经济给付需谨慎,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模糊不清。
区分“礼节”与“资助”:节日红包、日常购物等小额消费通常被视为感情投资;而大额的、频繁的、用于对方个人大额支出的转账,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结婚期待的附条件赠与。
“分手账”难算清:法律并非情感计算的工具,其介入旨在平衡公平,而非保障恋爱“投资”回报。健康的婚恋关系应建立在情感基础上,而非经济纠葛中。
本案判决明确了“大额赠与推定以结婚为目的”的司法裁判尺度。它警示,在感情中,法律既保护纯粹的情感表达,也规制以婚姻为预期的大额经济投入。恋爱可以浪漫,但大额财物往来需多一分理性与明晰。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详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