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 案 说 法
以案释法 以案普法
婚恋中的大额财物往来,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究竟是无条件的爱意表达,还是附条件民事行为?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柴沟法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婚恋中亲属出资的权利边界,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又倡树了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
基本案情
王小某与被告赵某自由恋爱多年,2022年5月开始同居,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2024年底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系王小某父亲。2022年3月22日,赵某购买轿车一辆,购车款为214000元,首付款为104000元,剩余10万元为贷款,王某诉称向赵某分两笔支付1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提供向赵某转账5万元记录一份、王某取款5万元的取款记录一份。自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王某共计向赵某转账32笔,每笔转账数额为3600元,共计数额为115200元,每笔转账均用于支付车辆贷款还款。后王某得知赵某明确表示不会与王小某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遂要求赵某归还购车款。
赵某对取款记录不予认可,否认收到5万元现金。并辩称,王某的转款及还贷行为系对其与王小某共同生活的帮扶,并非彩礼性质;未办理结婚登记系王小某单方面意愿,且其与王小某长期同居、付出较多,王小某还曾多次借用其信用卡、亲密付等进行消费,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王某对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为首付款50000元、分期还款115200元,共计165200元。本案中王某的出资基于儿子王小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及婚礼仪式的举行,具有附条件赠与的性质。现赵某与王小某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条件无法成就,赵某占有该出资无合法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赵某返还王某车辆出资款的一半即82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婚恋中的金钱往来分为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对涉案轿车出资款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按照老百姓朴素的理念,新人举办婚礼仪式即应视为夫妻,王某的车辆出资是对于新人美好生活的支持,但该出资同时也是基于缔结婚姻的条件,并非对双方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当赵某与王某已分手且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的赠与条件便不能成立。考虑到二人共同生活、举行婚礼等因素,法院遂认定返还一半出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恋交往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大额赠与明确目的、留存转账与沟通记录,既是守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也让感情回归纯粹。法律不保护以婚恋为名的不当获利,更守护每一份真心与公平。
来源:高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