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某与被告赵某自由恋爱多年,2022年5月开始同居,同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2024年底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
原告王某系王小某父亲。2022年3月22日,赵某购买轿车一辆,购车款为214000元,首付款为104000元,剩余10万元为贷款,王某诉称向赵某分两笔支付10万元用于购买车辆,并提供向赵某转账5万元记录一份、王某取款5万元的取款记录一份。
自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期间,王某共计向赵某转账32笔,每笔转账数额为3600元,共计数额为115200元,每笔转账均用于支付车辆贷款还款。后王某得知赵某明确表示不会与王小某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遂要求赵某归还购车款。
赵某对取款记录不予认可,否认收到5万元现金。并辩称,王某的转款及还贷行为系对其与王小某共同生活的帮扶,并非彩礼性质;未办理结婚登记系王小某单方面意愿,且其与王小某长期同居、付出较多,王小某还曾多次借用其信用卡、亲密付等进行消费,故不同意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