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为结婚目的共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539号现代城世纪国际公寓房屋,登记在被告女方一人名下。原告支付定金、首付款、中介费、契税、房贷及装修、物业、家具等费用,后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返还全部出资,被告主张房屋为共同共有,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并扣除房屋贬值损失。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以结婚为目的购置,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双方共有;结合出资情况、房屋贬值、登记状态、实际使用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及装修、物业等补偿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恋爱购房性质:婚约财产而非普通赠与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出资行为。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所附条件不成就,出资方有权主张返还或分割。法院一般不按照无偿赠与处理。
(二)产权登记不必然等同于单独所有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非绝对的确权依据。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还贷、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仍可认定为共有。
(三)分割原则:综合裁量而非简单按出资比例
法院分割时重点考量:
1.双方出资数额与比例;
2.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3.房屋增值或贬值状态;
4.实际居住、使用、维护情况;
5.分手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
本案中,房屋存在贬值、登记于被告名下、被告后续负责偿还贷款,法院综合裁量后确定补偿金额,兼顾公平与实际情况。
(四)装修、物业、家具等附随费用处理
装修费、物业费、家具支出等属于购房附随支出,由一方实际支付的,法院通常支持折价补偿或返还原物。
1.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确购房目的、出资份额、产权归属、分割方式。
2.所有出资通过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留存转账凭证、发票。
3.尽量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约定按份共有。
4.保存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证明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1.优先协商分割,综合考虑出资、还贷、贬值、使用等因素。
2.协商不成,以婚约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或返还出资。
3.可申请房屋价值评估,为分割提供依据。
4.装修、物业、税费等附随费用可一并主张。
当前司法实践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处理倾向于公平原则,既不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支持无偿占有他人出资,核心审查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与实际贡献。本案对共有认定、分割因素、附随费用处理均有明确指引,具有典型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