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白云法院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往往较为频繁,但由于情感因素的介入,款项性质容易在分手后产生争议。一方主张转账为借款,另一方则可能辩称属于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该如何准确界定款项性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黎女士与李先生曾为情侣关系,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2年11月6日恋爱期间,黎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李先生转账,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
分手后,黎女士主张上述款项是李先生以炒股需要资金为由所借,经双方核算,李先生尚欠58215元未偿还。2024年5月,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双方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在与黎女士关系破裂后,曾多次提及需“结婚才能还款”,并未对借款事实本身予以否认。
李先生对此辩称,案涉转账款项发生于双方同居期间,均已用于日常共同生活消费,并非借款,因此不同意黎女士的还款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即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对此,需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审查。
首先,黎女士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详细、完整,清晰证明了其向李先生交付案涉款项的事实。

其次,黎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李先生曾以“结婚”作为还款的前提条件。该表述隐含了对债务存在的承认,表明其并未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而间接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最后,关于李先生的抗辩意见,李先生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如共同消费的凭证、能够对应案涉款项的支出明细等)来证明款项的具体用途和消费指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82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在金钱往来上不分彼此,一些大额转账时往往缺乏明确的用途说明,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甜蜜付出”可能就会变成各执一词的纠纷。

01
明确“借贷合意”。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多样,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借款时,核心在于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若本意确为借款,应通过签署书面借据、订立借款协议,或在微信、短信等通讯记录中明确表达“借款”意图、约定还款期限等方式,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
02
清晰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通常为出借方),需要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的初步证据。若另一方主张款项属于共同消费或赠与,则需提供相应证据(如共同购物小票、赠与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等),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03
理性区分情感表达与法律行为。恋爱期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也应保持理性的“金钱观”,对于非常大额的转账,尤其是借款等特殊性质的款项,建议通过书面协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