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容摘要
恋爱期间发红包、转“工资”,分手后能以“彩礼”名义要回吗?陆川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典型案例,针对恋爱期间情侣转账、日常开销等常见经济往来的法律性质进行解读。法院明确:仅一方有结婚意愿、无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恋爱期间的常规转账、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依法驳回男方全部诉求。本案清晰界定了恋爱赠与与彩礼的边界。
二、案情概况
2021年小徐经家人介绍与小李相识,202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17个月:小徐月入7500元负责房租,小李暂无固定工作承担家务和日常采购,期间小徐多次向小李转账,部分备注"工资",累计3.7万余元,月均2200元左右。
2023年7月两人因工作原因异地,小徐曾想转1万元网贷资金给小李被对方拒收。2024年9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小徐认为自己所有转账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起诉要求小李返还65450元并承担律师费6700元。
三、争议焦点
案涉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小李是否需要返还相关款项?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理由如下:
1.没有“结婚承诺”的证据:法院翻遍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发现从未提及具体何时结婚、如何筹备婚礼。男方心里想着“以结婚为目的”,但这只是单方想法,没有证据表明女方知情且接受了这个“附加条件”。;
2.款项性质不符彩礼特征:同居期间的转账周期长、频率高,多为小额,部分备注"工资",结合小李承担家务、共同生活的背景,属于分担生活费、补偿劳务或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和大额一次性给付的彩礼性质不同;
3.异地期间转账属于情感赠与:异地期间的小额转账,扣除520、1314等特殊金额及节日祝福性质的款项后仅9100元,月均700元,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常规赠与;
4.女方曾拒收“网贷”大额款项:曾拒收小徐的网贷转账,足以证明其没有默认接收款项就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
五、乔升律师建议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结合案例,给恋爱中的人提出几点建议:
1.特殊转账默认是赠与:520、1314这类特殊数字红包,或者情人节、生日发的带祝福的转账,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转了就别想着分手后要回;
2.大额支出先明确性质:如果转的钱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确实是借款或者以结婚为前提的给付,一定要在聊天记录里说清楚,比如"这10万是彩礼钱,我们年底领证用",保留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别事后空口主张;
3.别用借贷充面子给对方花钱:像案例里小徐借网贷给女友转账的行为最不可取,钱对方没收还好,要是收了,最后贷款还是得你自己还,分手了也很难要回来,反而背上一身债;
4.共同生活开销尽量AA或者明说:同居期间的房租、生活费这些共同支出,最好双方协商好分担方式,避免一方全付,最后分手了觉得自己亏了,又拿不出证据要回来。
六、结语
恋爱中的金钱往来,既是情分的试金石,也可能是分手的导火索。法律不会把你单方面想结婚的意愿,强加给另一半当成赠与的条件。理性处理恋爱里的经济往来,不是算计,而是既保护自己,也给感情一份纯粹的保障。
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