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转账记录≠借贷?北京高院:分手后承认欠款,照样要还!
案情简介:
柳某(女)与许某(男)2021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10月分手。恋爱期间,柳某向许某微信转账31笔,共计233500元,许某仅向柳某转账少量款项。分手后柳某起诉要求还款,一审法院以“双方系恋爱同居、财产混同”为由,驳回柳某全部诉讼请求;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许某返还97292 元;许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法官认为:
1、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赠与、共同生活支出等非借款性质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中柳某转账金额远高于许某,且双方分手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许某多次认可欠款、承诺还款,足以认定双方就部分款项成立借贷关系。
3、恋爱期间一方表示“不用还”,系以维系恋爱关系为目的,不构成债务免除,分手后主张还款合法有效。
4、同居关系不等于财产混同,非婚姻关系下同居财产不当然共有,许某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系赠与或共同消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婚外情转账给第三者?法院: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额返还!
案情简介:
尚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尚某向孙某转账、支付旅游、购物、餐饮等费用共计近 39 万元。原配张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孙某返还全部款项。一审判决孙某返还30 万元,二审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2、第三者以“不知道对方已婚、善意取得”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不因主观善意而改变后果。
3、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旅游、房租等,不能作为拒还理由,法院仅对合理共同支出部分酌情扣减。
4、特殊金额转账(520、1314、888)+ 节日消费,均属于不正当赠与,原配有权全额追回。
三、恋爱红包、见面礼、生活费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不用还!
案情简介:
刘某1与刘某2于2023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分手。恋爱期间,刘某1向刘某2转账、发红包、支付生活费,外加母亲给付1万元见面礼,合计42033.5 元。刘某 1 以不当得利、附条件赠与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1、恋爱期间为表达、增进感情给付的财物,无明确结婚约定的,属于一般性赠与,交付后所有权转移,无需返还。
2、特殊数字转账(520、1314、8888.88)、节日红包、日常小额花销、无婚约目的的见面礼,均认定为无偿赠与,分手不得主张返还。
3、附条件赠与需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如彩礼),本案款项无结婚约定,不构成附条件赠与,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4、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本案刘某1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败诉后果。
四、法官总结:恋爱转账,3 类能要回、3 类要不回
✅这 3 类,法院支持返还
1、有借贷合意的转账:借条、聊天记录明确“借 / 还 / 欠”,或分手后对方承认欠款、承诺还款。
2、婚外情赠与的款项:婚内一方给第三者的转账、消费,原配起诉全额追回。
3、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未结婚可主张返还。
❌这 3 类,基本要不回
1、特殊寓意转账:520、1314等爱意数字红包。
2、日常情感支出:吃饭、礼物、奶茶、小额生活费。
3、无结婚约定的见面礼、生日红包、自愿给付的零花钱。
1、大额转账必备注:写明“借款、周转、用于 XX”,避免空白备注被认定为赠与。
2、借贷留好证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完整保存,不删除、不剪辑。
3、婚外钱财莫伸手:明知对方已婚仍收受财物,最终需全额返还,得不偿失。
4、纠纷先固定证据:转账流水、聊天记录、消费凭证齐全,再协商或起诉,提高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