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爱情总是令人心生憧憬。但在当下快节奏的生活中,不少单身男女因交际面受限,转而向网络婚恋平台寻觅良缘。倘若满怀期冀之人不仅没能觅得如意伴侣,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法律该如何撑起保护伞?近期,最高法发布的第四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一起因婚恋欺诈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不仅精准打击了网络交友中的失信套路,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标尺,更是为婚恋交往中的财产权益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

一、网络寻缘,误入精心编织的“温柔陷阱”
结束上一段不如意的婚姻后,三十多岁的肖女士在家人鼓励下重燃对爱情的渴望。2012年,她成为某知名婚恋网站的会员,期盼在此邂逅携手余生的良人。不久,周某出现了。个人资料显示其“离异,独自抚养一女”,聊天中,周某展现出的稳重与踏实让肖女士倍感安心。他自称干工程二十载,常年在外奔波,话语间流露着想过安稳日子的强烈意愿,这深深打动了肖女士。
2014年,两人正式相恋。周某的行踪似乎十分契合“工程人”设定:时而说在成都修路,时而在石柱县跑项目,偶尔还提及跑滴滴补贴家用。面对周某迟迟未带她见家长,肖女士选择了体谅与信任,从未去深究其真实底细。恋爱期间,周某的小恩小惠让肖女士沉浸在甜蜜中。当周某以工程资金紧张、弟弟受伤缺医药费、购置家具等理由开口借钱时,肖女士将其视为“未来小家”的前期投入,有求必应。五年间,微信和银行转账多达八十余笔,金额累计数十万。出于对恋人的绝对信任,肖女士没要过借条,甚至没提过“借款”二字。而周某偶尔转回的零星款项,也被肖女士误以为是还款,实则是对方稳住她的诱饵。
二、谎言戳穿,巨款沦为难以追回的“糊涂账”
随着感情加深,肖女士迫切希望将婚姻提上日程,但周某总是以父母身体欠佳、工程繁忙为由百般推诿。这份异样终于在2019年被彻底揭开——周某坦白自己从未离过婚。事实是,他早在1992年就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存续。
真相如晴天霹雳。七年的相识,五年的相恋,换来的竟是彻头彻尾的欺骗。“你已婚凭什么上征婚网?这不是诈骗吗?”肖女士在微信中愤怒质问,随即果断斩断情丝。冷静下来后,她开始追讨这些年掏空积蓄转出去的血汗钱。然而,周某彻底撕下伪装,要么哭穷说钱压在工程里,要么理直气壮地声称这些钱都是肖女士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拒不退还。经过一年多的拉扯,周某仅退还1万元便销声匿迹。走投无路之下,肖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周某告上法庭。
三、明断是非,法院击碎“自愿赠与”的抗辩
庭审中,双方对账确认:剔除5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及明显带有表达爱意性质的红包后,肖女士实际向周某转账高达24万元。周某对此数额无异议,但坚称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刻意隐瞒已婚身份,在婚恋网站伪装成单身交友,主观过错明显;而肖女士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与之交往,对欺骗事实毫不知情,毫无过错。在此前提下,肖女士作出的大额财产处分,绝不能被简单定性为无偿赠与。周某凭借欺诈手段获取这24万元,不仅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更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判决书指出,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索取财物,既背弃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践踏了社会诚信底线。若将这笔巨款认定为赠与,无异于变相纵容已婚者假冒单身骗财的恶劣行径。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周某全额返还24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逻辑的三重突破:重塑婚恋财产保护规则
本案判决绝非简单的定分止争,而是通过深挖“恋爱赠与”的面纱,在法律适用上实现了三大突破性建构,生动诠释了民法典“法理情相统一”的司法导向。
突破点一:破除形式化认定,确立“目的性给付”审查标准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容易陷入“恋爱期转账即赠与”的思维定势,致使受害者维权受阻。本案的核心破局点在于采用了穿透式审查:法官没有停留在转账动作的表面,而是深究给付背后的真实意图。肖女士的转账带有极强的指向性——基于“对方单身”这一前置条件,以“缔结婚姻”为最终归宿。聊天记录中“早知你已婚绝不交往”的关键语句,将款项与结婚目的死死绑定。当结婚目的因对方欺诈而彻底落空时,给付的法律基础便不复存在,这为区分“情感赠与”与“目的性给付”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尺。
突破点二:打通请求权路径,实现欺诈与不当得利的顺畅衔接
在以往的婚恋欺诈纠纷中,受害者往往面临“先撤赠与再要钱”的繁琐程序,维权成本极高。本案则巧妙地构建了一条全新的逻辑链条:“隐瞒已婚(欺诈)→产生错误认知(意思瑕疵)→大额转账(目的性给付)→目的落空(基础丧失)→构成不当得利”。法院明确指出,无需僵化地先走撤销程序,只要满足“欺诈+目的落空”的条件,即可直接适用不当得利条款。这一突破不仅理顺了法律关系,更大幅降低了受害者的维权门槛,填补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空白。
突破点三:激活公序良俗条款,将道德底线转化为裁判准绳
公序良俗原则在实务中常被视作“空泛的兜底条款”,但本案让其真正“长出了牙齿”。法院将公序良俗作为判定行为合法性的实质性标尺:周某隐瞒婚姻状态骗取财物,不仅侵害了个体的财产权,更触碰了婚姻伦理和社会公德的底线。基于此,法院作出了一个极具价值的推定——在婚恋网站寻找伴侣的女性,其给付大额财物通常是为了结婚。这种将社会普遍道德认知引入事实认定的做法,直接击溃了被告“自愿赠与”的狡辩,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