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离婚骗人恋爱,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吗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期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请求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首先,罗某在已婚状态下,主动联系顾某并谎称“已离婚”,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更为严重的是,顾某并非没有防范意识——她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罗某每次都予以拒绝。这说明罗某明知自己的婚姻状况是决定顾某是否愿意建立恋爱关系的关键信息,却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错。罗某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而是精心设计的欺骗,这一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充分体现。
其次,罗某辩称顾某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抑郁症诊断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存在精神损害。这一抗辩理由并未被法院采纳。原因在于,证明精神损害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医院诊断书。本案中,顾某提交了心理咨询记录、近两万元的心理咨询费用凭证,以及与罗某之间的持续性聊天记录。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足以证明顾某在发现真相后出现了抑郁症状并接受了专业心理干预。法律上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大类:财产损害方面,近两万元的心理咨询费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方面,顾某的人格尊严、情感知情选择权受到了侵害。
再次,罗某谎称离婚→顾某信以为真,建立恋爱关系→顾某发现罗某从未离婚→顾某产生抑郁症状,花钱做心理咨询。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扣。如果没有罗某的欺骗,顾某根本不会与他建立恋爱关系——这一点早在2018年就得到了验证,当时罗某尚未谎称离婚,顾某因为知道他已婚而明确拒绝了追求。正因为顾某此前一直保持底线,后来才更加证明她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改变了态度。法院认定,顾某的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判断是符合逻辑和常理的。
法院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既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包括近两万元的心理咨询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