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型诈骗罪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婚恋型诈骗犯罪与借贷型、投资型和请托型等诈骗犯罪一样,在立案前如果能够退还被骗款项,已退还的金额,不计算到犯罪数额中,如果在立案后才退还被骗款项,仍然要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在处罚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与其他诈骗类型不同之处在于,婚恋型诈骗犯罪,往往存在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同居的情况,在同居期间,被害人支付的生活费,属于在犯罪期间,被害人基于被骗,而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在同居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在立案后,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
所以,在被害人提出控告时,既要提供,直接支付给犯罪分子财物的被骗记录,同时,还要统计在与犯罪分子同居期间,生活费的支出记录,争取挽回全部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