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通过穿透“恋爱赠与”的表象、厘清欺诈与不当得利的法律衔接、强化公序良俗的裁判功能,在裁判逻辑上实现了三重突破性建构,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鲜明导向。
突破点一:穿透“赠与”表象,确立“目的性给付”的司法认定规则
婚恋纠纷中,大额财产往来的性质认定一直是司法难点。传统裁判中,“恋爱期间给付=赠与”的惯性思维往往导致受欺诈方权益难以救济。本案裁判的核心突破,在于建立了“表象-本质”的穿透式审查逻辑,精准区分“一般情感赠与”与“目的性给付”的法律边界。
法院查明,肖女士的24万元给付并非无指向的情感表达,而是基于对周某“离异单身”身份的信任,以缔结婚姻为核心目的的“目的性给付”——微信聊天记录中“若知你已婚,根本不会开始”的表述,直接证明了给付行为与结婚目的的强关联性。这种认定突破了两大误区:其一,否定“恋爱关系必然导致赠与成立”的形式化判断,强调需审查给付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明确“目的性给付”的解除条件——当结婚目的因一方欺诈而落空时,给付的法律基础丧失,接受方的获利构成不当得利。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该裁判逻辑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形成体系化衔接,将“目的落空”作为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既避免了单纯以“赠与完成”否定返还请求权的机械裁判,又为大额婚恋财产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审查标准,即审查给付是否与婚姻目的直接关联、是否存在欺诈导致目的落空的情形、是否超出日常情感赠与的合理范畴。
突破点二:厘清欺诈与不当得利的适用衔接,填补法律适用空白
本案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清晰界定了婚恋欺诈场景下“欺诈行为”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逻辑链,解决了长期以来“欺诈能否直接引发不当得利返还”的司法争议。
裁判逻辑链条可概括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意思表示瑕疵)→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大额给付(目的性给付)→给付目的因欺诈落空(法律基础丧失)→获利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不当得利构成)”。这一逻辑的突破性在于:
其一,明确婚恋中的“重大事实隐瞒”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且该欺诈不仅影响情感关系效力,更直接导致财产给付行为的法律瑕疵;其二,否定了“需先撤销赠与再主张返还”的繁琐路径,直接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降低了受欺诈方的维权成本;其三,将“无合法依据”的认定与公序良俗原则深度结合——周某的获利因违背婚姻伦理和诚信原则,即便形式上存在“恋爱关系”,也不能成为合法依据。
这一衔接逻辑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此前司法实践中,婚恋欺诈财产纠纷多徘徊于“赠与合同撤销”“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之间,裁判尺度不一。本案明确“欺诈+目的性给付落空”可直接构成不当得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高效的裁判路径。
突破点三:强化公序良俗原则的裁判功能,实现法律原则的精准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常面临“适用模糊”的困境,而本案裁判的第三个突破,在于将公序良俗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裁判标准。
在裁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发挥了双重核心作用:一方面,作为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标准——周某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建立婚恋关系并获取财产,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和社会诚信风尚,属于民法典第八条所禁止,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这一适用逻辑突破了“公序良俗原则仅为兜底条款”的传统认知,将其作为事实认定的解释依据,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精神一脉相承——基于符合公序良俗的一般社会认知,可推定本案中离异女性通过婚恋网站交友的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进而佐证肖女士给付行为的“目的性”,否定周某“自愿赠与”的抗辩,通过司法裁判将“婚恋诚信”在法律层面予以认定,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