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期间单日转账总额,来认定分手是否需要返还
实践中,很多法院会以恋爱期间的单笔转账是否超过某一界限来认定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今日分享的深圳某区法院的案例中,法院以单日转账总额是否超过1000元来认定是否属于附结婚条件赠与,而非仅仅关注单笔转账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向被告多次转账,2024年7月至11月,5个月内转账金额达617001元,其中同日转账在1000元及1000元以下的金额共计6000元,转账在1000元以上的金额共计611001 元。同日转账金额在1000元及1000元以下的赠与,应属于情侣为维护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赠与,不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实施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