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里的钱,没有法律身份证
没有伤害别人的能力,这不是好人,这只是傻子,一个人只有在懂得怎么做一个坏人,懂得如何伤害别人的前提下,依然选择做一个好人,我才认定他是一个好人;不考虑事实责任和法律因果的爱,这不是爱,这只是冲动,一个人只有清楚爱情和婚姻的一切法律后果,做好了事实上的最坏的打算,依然允许自己沉没爱河里,我才认定这是真正的爱。人都太爱用自己单向付出的行为证明自己的爱,而大部分的人在分别时,却不愿用单向付出的原则买单离场。--婚内共同财产采“法定共同所有制”,无需双方约定即自动产生,恋爱期间的财产采“个人所有制”,除非证明双方的共有合意--在权利的产生时点上,婚内的共同财产,在结婚登记时自动产生,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则需要证明“共有合意”;--分割财产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是物权的请求权,恋爱期间财产的分割依据多用债权的请求权;婚姻财产是身份法衍生的物权关系;恋爱财产是合同法/债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差异不是"物权还是债权"能概括的,而是"身份权是否前置"的问题。简要来说就是:恋爱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纯粹的私人自治领域,原则上法律并不介入。在恋爱纠纷中,对于传统财产形式(包括亲密付等)的分割,简单概括就是:看合意,看性质,大部分都不支持返还。在此我讨论两种:其一是以“支付宝小荷包”为代表的”共同账户“,其二是以比特币、以太币等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支付宝小荷包在恋爱关系中的分割案例几乎为零,而比特币/数字货币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已有明确司法实践,但在恋爱纠纷中仍是空白。支付宝小荷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共有财产账户”,即使双方共同管理,法律上的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人。在恋爱纠纷中,小荷包内财产的分割应首先判断其基础法律关系(举证有较高难度),由于此类“共同账户“中,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有支取权限,所以不能以委托合同的关系分析,若双方明确约定"每月各存X元用于共同目的",可类推适用合伙合同或共同共有;若无明确约定,则各自出资归各自所有,超额支取部分可能构成不当得利。离婚案件中的数字货币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回避直接定性,转而通过意思自治或折价补偿解决。但这样的思路建立在法定共同财产制基础上。恋爱关系中不存在这一前提,那么就需要逐笔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同样有极高的举证难度。在数字货币的分割中,更大的问题出现在执行阶段,即使判决支持分割加密货币,也会因为法院无法强制获取私钥,以及境外平台的特殊性,加上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带来的匿名性,使得执行层面几乎不可能实现。谢谢你有耐心看到这里,我想说,恋爱和婚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恋爱纠纷中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举证难,胜诉难,执行难,所以律师都会建议:在恋爱期间产生资金往来时,留下书面协议,或能证明合意的聊天记录等,但我也深知,在上头的时候想证据,本就是一件非常扫兴且不现实的事情。理性不应该是感性的笼子,那样会失去更多更好的人生体验。我想大家都可以明白恋爱中的事实责任,可以了解恋爱中资金往来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感性占领大脑前,让理性多挣扎一下,问问自己:“想好了吗?最坏的结果也能接受吗?真的心甘情愿了吗?”,种在理性土壤里的感性的花种,花期只会更长。希望我们都敢爱敢恨,玩儿得起,做爱情里的壮士,而不是炮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