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向谭某的转账是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对于是否可以追回,需要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而判定需要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1)借款关系:如果转账是作为借款进行的,并且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如借条、书面合同或聊天记录等证据,那么在分手后,出借方可以要求归还借款。
在本案中谭某因为开花店向胖猫索要的4万元,谭某曾表示要打借条,后续即使该份借条没有打,谭某确实也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该4万元就可以定义为民间借贷。“胖猫”的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返还。
(2) 赠与关系: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且没有证据表明是借款,那么这些转账可能会被视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因此通常无法要求返还。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胖猫”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置,所以对于其跳江前转账的6.6万余元,备注了“自愿赠予”,此转账款项很可能无法追回。
(3)特殊含义的转账: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生日等发送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例如520、1314等),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因为这些数额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通常不需要返还。
所以“胖猫”为女友转账的这些特殊金额,往往被视为恋爱中的情感表达而无法追回。
(4)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转账是附条件的赠与,例如以结婚为目的,当条件未实现时(如双方分手),赠与的款项应当返还。
在本案中,如果“胖猫”给谭某的转账中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但“胖猫”已离世,双方显然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胖猫”的家属有权要求返还这些款项。
(5)共同生活支出: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产生的一些必要开支,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通常也不需要返还。
(6)小额转账:对于小于一定数额的转账或红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通常不宜认定为借款,而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