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分手时如何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其产权归属和分割方式主要取决于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
《民法典》第 20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谁就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房产分割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一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一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分手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处理,但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同居时间长短、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双方共同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恋爱同居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分手时如何分割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分手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分手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处理,但法院也会考虑父母的出资情况、双方的同居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如支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未登记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分手时,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三、恋爱同居期间签订的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协议有效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的概念。《民法典》第 8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单纯以 "分手费" 或 "青春损失费" 为内容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