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从一则真实案例看同居财产规则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房产归属问题极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并不简单以不动产登记为准,而是需要综合考量双方同居状态、出资情况、生活贡献等多重因素。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梳理相关法律规则,并提出实务建议。一、案例
赵先生与钱女士恋爱同居长达九年,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三年前,二人以钱女士名义购买房产一套:首付15万元,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不动产登记信息载明该房屋为“钱女士单独所有”。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在分割财产时,钱女士认为该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首付款及月供均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应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钱女士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履行家庭权利义务,双方系同居关系,而涉案房产购置于同居期间,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钱女士主张其具有独立支付首付款及按揭款的能力,但经法院要求,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形式不同,难以区分出资比例。最终,法院依照共有财产分割规则,判决该房产由赵先生与钱女士各享有50%份额。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非婚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其权属并予以分割。首先,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不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关系的认定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共有人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的,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赵先生与钱女士虽长期同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共同共有,而应按按份共有处理。其次,按份共有情形下,份额的确定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出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双方未就房产份额作书面约定。钱女士主张首付及月供全部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但法院要求其证明具备独立支付能力时,其未能举证。考虑到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子女,各自以不同方式对家庭财产的积累作出贡献(例如一方直接支付购房款,另一方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或抚养子女),客观上难以精确区分各自的出资比例。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视为双方等额享有,各占50%份额。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仅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并不直接决定内部权属关系。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法院仍会根据出资事实及双方关系进行实质判断。三、律师提醒
基于上述案例及法律分析,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为防范日后纠纷,建议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前签订书面协议。购房前,双方应就购房目的、出资比例、产权登记、分手后如何分割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尤其在一方出资具有彩礼、嫁妆性质,或因限购政策只能以一方名义购房时,书面约定更为关键。第二,保留出资凭证。支付购房款时,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应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留有记录的方式支付,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购房款”等字样。上述记录在诉讼中是证明出资事实的重要证据。第三,正确认识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在名义上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在共有人内部纠纷中,法院会综合出资情况、同居生活状态、家庭贡献等因素进行实质认定。仅凭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等于当然取得全部产权。第四,分手后及时协商或诉讼。一旦关系破裂,应尽快就共有财产达成书面分割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事实认定困难。四、法条链接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本案虽不适用该条,但其关于共同财产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