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只写了对方名字。分手后房子涨了200多万,出资方能分到增值部分吗?最高法这样说👇
📌真实案例:
王某与姚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380万在北京买房(王某出资约67%)。因王某无购房资格,房子登记在姚某名下。后两人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起诉要求:按出资比例返还本金+增值收益(约506万)。
一审二审:支持王某,判姚某返还506万。
最高法再审:改判——姚某返还350万(含部分增值,但不是按比例分割)。
⚖️为什么?
✅购房是为了婚后共同居住,不是投资
✅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规则
✅要综合考虑:出资、登记、使用、限购政策影响等
✅婚约财产纠纷 ≠ 合伙投资纠纷
💡关键结论:
恋爱买房写一方名字,分手后可以要回出资本金及部分增值,但不是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法院会基于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前提,统筹公平处理。
📝给恋爱中的人建议:
共同出资买房,最好书面约定份额。感情再深,也经不起“分手后为钱翻脸”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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