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杜集区法院:以恋爱为名实施诈骗 女子骗取两名男子财物获刑
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婚恋交友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以谈恋爱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两名男子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虚构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等手段,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宗某某、陆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其编造缴纳社保、购买电动车、受伤住院、父亲去世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两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017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交友之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以婚恋交友为幌子的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真挚感情的向往,快速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得手后便敷衍推脱甚至失联。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婚恋交友需保持理性与警惕,尤其是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务必谨慎对待,切勿让别有用心之人谋取私利。对于对方提出的转账、借款等要求,要多方核实身份信息及事由真实性;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刑事审判庭
编校:龚梦闫 王成
一审:赵凯
二审:张庆红
三审:李栗原